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宗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少侵訴字第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3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以102年度少侵訴第2號(102年度少偵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於103年5月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5年4月26日復犯妨害秘密及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部份上訴三審中),妨害秘密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102年7月3日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於103年4月2日以102年度少侵訴字0第2號(102年度少偵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於103年5月5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3年5月5日起至108年5月4日,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5年4月26日,故意犯妨害秘密及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234號,就妨害秘密部份判處有期徒刑8月、妨害性自主部份判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判決駁回上訴,就妨害性自主罪部份,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惟妨害秘密罪部份,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9月25日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確定日期為106年8月31日)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妨害秘密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確定等情,堪予認定。
四、綜上,足認受刑人受本院102年度少侵訴字第2號案件緩刑之宣告,惟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妨害秘密案件,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應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相符,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