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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江奇峰林德鑫楊欣怡

上訴人
湯念錡
被上訴人
林福成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林福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林福成」、「被告湯念錡」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湯念錡」、理由欄關於「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16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63 號詐欺案件,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25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林福成」之記載,為「被上訴人林福成」之誤繕,「被告湯念錡」之記載為「上訴人湯念錡」之誤繕,理由欄關於「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16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之記載,為「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63 號詐欺案件,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25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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