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61號
- 聲明異議人
- 瓏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兼聲明異議人
- 徐佩卿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106 年9 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徐佩卿 男 43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徐佩卿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徐佩卿 男43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徐佩卿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同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