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解錕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錕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吉松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解錕政因犯如附表編號 1至33所示之37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 1至3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至9、11至13、15至17、21至30、3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至5、10、
14、18至20、31、3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至9、11至13、15至17、21至30、3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3至5、10、14、18至20、31、3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解錕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104年5月1日 │104年7月7日 │104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6311號、104 │字第6311號、104 │字第5170、5370號││ │年度速偵字第1302│年度速偵字第1302│ ││ │號 │號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審易字第 ││審 │ │、1263號 │、1263號 │509號 ││ ├────┼────────┼────────┼────────┤│ │判決日期│104年8月24日 │104年8月24日 │104年9月10日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確定├────┼────────┼────────┼────────┤│判決│案號 │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審易字第 ││ │ │、1263號 │、1263號 │509號 ││ ├────┼────────┼────────┼────────┤│ │確定日期│104年9月22日 │104年9月22日 │104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 │ │ │動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備註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字第5423號 │字第5423號 │字第5903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104年5月23日 │104年5月24日 │103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5170、5370號│字第5170、5370號│緝字第756號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審 │ │509號 │509號 │1479號 ││ ├────┼────────┼────────┼────────┤│ │判決日期│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22日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定├────┼────────┼────────┼────────┤│判決│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 │ │509號 │509號 │1479號 ││ ├────┼────────┼────────┼────────┤│ │確定日期│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得聲請社會勞動 ││ │動 │動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備註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5903號 │字第5903號 │緝字第120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7 │ 8 │ 9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8日 │104年3月11日 │104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 │偵字第2467號 │偵字第388號 │偵字第2208號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456│104年度審簡字第 ││審 │ │1130號 │號 │1155號 ││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11日 │104年10月30日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456│104年度審簡字第 ││ │ │1130號 │號 │1155號 ││ ├────┼────────┼────────┼────────┤│ │確定日期│104年11月30日 │104年12月8日 │104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17034號 │字第6833號 │字第644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10 │ 11 │ 12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103年11月5日 │104年2月14日 │104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1648、3006、│字第1648、3006、│字第1648、3006、││ │3059、3170、3171│3059、3170、3171│3059、3170、3171││ │號 │號 │號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審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11日 │104年11月11日 │104年11月11日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 │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5年1月5日 │105年1月5日 │105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動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435號 │字第436號 │字第436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13 │ 14 │ 15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104年3月4日 │104年2月2日 │104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1648、3006、│字第11434號 │字第25319號、104││ │3059、3170、3171│ │年度毒偵字第3590││ │號 │ │號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審 │ │號 │2521號 │263號 ││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11日 │105年2月24日 │105年2月26日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 │號 │2521號 │263號 ││ ├────┼────────┼────────┼────────┤│ │確定日期│105年1月5日 │105年3月28日 │105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動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436號 │字第5425號 │字第5791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16 │ 17 │ 18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日 │104年9月2日 │104年1月22日 ││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為104年7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25319號、104│偵字第1472號 │緝字第492至494、││ │年度毒偵字第3590│ │496至498號 ││ │號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審 │ │263號 │894號 │156號 ││ ├────┼────────┼────────┼────────┤│ │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2日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 │263號 │894號 │156號 ││ ├────┼────────┼────────┼────────┤│ │確定日期│105年3月28日 │105年3月21日 │105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 │ │ │動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5791號 │字第2149號 │字第2244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19 │ 20 │ 21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共2次) │├───────┼────────┼────────┼────────┤│ 犯罪日期 │104年2月7日 │104年7月7日 │104年8月6日、 ││ │ │ │104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緝字第492至494、│緝字第492至494、│緝字第492至494、││ │496至498號 │496至498號 │496至498號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審 │ │156號 │156號 │156號 ││ ├────┼────────┼────────┼────────┤│ │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 │156號 │156號 │156號 ││ ├────┼────────┼────────┼────────┤│ │確定日期│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得聲請社會勞動 ││ │動 │動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2244號 │字第2244號 │字第2245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22 │ 23 │ 24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共3次) │ │├───────┼────────┼────────┼────────┤│ 犯罪日期 │104年8月18日 │104年7月12日、 │104年8月24日 ││ │ │104年7月15日、 │ ││ │ │104年8月27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緝字第492至494、│緝字第248號 │緝字第248號 ││ │496至498號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審 │ │156號 │503號 │503號 ││ ├────┼────────┼────────┼────────┤│ │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 │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18日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 │156號 │503號 │503號 ││ ├────┼────────┼────────┼────────┤│ │確定日期│105年4月19日 │105年5月16日 │105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2245號 │字第7814號 │字第7814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25 │ 26 │ 27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為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8月8日 │104年7月16日 │104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緝字第248號 │字第7219號 │字第8224號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614││審 │ │503號 │512號 │號 ││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21日 │105年4月6日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614││ │ │503號 │512號 │號 ││ ├────┼────────┼────────┼────────┤│ │確定日期│105年5月16日 │105年5月16日 │105年5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7814號 │字第7807號 │字第3095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28 │ 29 │ 30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共2次) │├───────┼────────┼────────┼────────┤│ 犯罪日期 │104年9月6日 │104年9月19日 │104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8224號 │字第1233號 │字第24020、26167││ │ │ │、27347號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614│105年度簡字第494│105年度審易字第 ││審 │ │號 │號 │902號 ││ ├────┼────────┼────────┼────────┤│ │判決日期│105年4月6日 │105年5月4日 │105年8月4日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614│105年度簡字第494│105年度審易字第 ││ │ │號 │號 │902號 ││ ├────┼────────┼────────┼────────┤│ │確定日期│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3095號 │字第3187號 │字第13992號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 │└───────┴──────────────────────────┘┌───────┬────────┬────────┬────────┐│ 編號 │ 31 │ 32 │ 33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2日 │103年11月28日 │104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6年度偵 ││ │字第24020、26167│字第25994號 │字第5899號 ││ │、27347號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審 │ │902號 │1900號 │1745號 ││ ├────┼────────┼────────┼────────┤│ │判決日期│105年8月4日 │106年1月5日 │106年7月18日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 │ │902號 │1900號 │1745號 ││ ├────┼────────┼────────┼────────┤│ │確定日期│105年9月5日 │106年2月2日 │106年8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 │動 │ │動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字第13993號 │字第3073號 │字第13090號 ││ ├────────┴────────┤ ││ │編號1至32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1年9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