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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8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6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豐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8日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豐榮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以106 年度交易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後,經本院先向上訴人即被告之居所地址「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為送達,於106 年12月15日由被告本人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6 年12月16日起算10日,至106 年12月26日屆滿(末日為星期二,非放假日)。而被告竟遲至107 年1 月17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等情,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有本院收發室蓋於收受該刑事上訴狀之收狀戳章日期)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顯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凱鑫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8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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