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1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金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金地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鄭智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一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575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