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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瑞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2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浴袍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瑞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668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仿冒「CHANEL」浴袍1 件,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與。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瑞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668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業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HANEL」浴袍1 件,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有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鑑定證明書各1 份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