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明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9565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明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指實際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關於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就不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判決時即已確定;就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倘得上訴之人已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嗣因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而經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者,則應以該駁回判決確定時,為判決確定之時點。此與有上訴權人未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於上訴期間屆滿時,該判決即告確定之情形非可等同視之。蓋上訴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期間經過即應生喪失上訴權之法定效果,自不應因上訴人仍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而影響判決確定之時點。然上訴權人就得上訴之判決,既已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該判決之形式確定力即未發生,至其上訴第二審之理由是否具體,猶待該上訴繫屬之法院審酌判斷之,與該判決自始未經上訴,或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之情形,自屬有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7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邱明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476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均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07號以其上訴未提出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宣判當日即105年5月16日即告確定(最高法院55年台非字第205號判例意旨參照),至編號2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前述說明,即應以該駁回判決確定時,為判決確定之時點,因此部分被告未上訴第三審,故該案應於上訴期間10日屆滿即105年6月3日確定,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前案紀錄表就附表編號1案件確定日期誤載為105年3月21日,應予更正)。從而,本件最先判決確定之日期應為105年5月16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本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肇事逃逸罪,該犯罪時間係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符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合先敘明。又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邱明彥簽具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明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23日 │104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聲請書附│偵緝字(聲請書附││ │表誤載為偵字)第│表誤載為偵字)第││ │23713號 │23713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交訴字 │104年度審交訴字 ││事實審│ │第476號 │第476號 ││ ├────┼────────┼────────┤│ │判決日期│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3日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交上訴字 │105年度交上訴字 ││判 決│ │第707號(程序駁 │第707號(程序駁 ││ │ │回) │回) ││ ├────┼────────┼────────┤│ │判 決│105年5月16日 │10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