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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6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61號

聲明異議人
瓏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兼聲明異議人
徐佩卿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106 年9 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徐佩卿 男 43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徐佩卿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徐佩卿 男43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徐佩卿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同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6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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