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石秉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秉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石秉儒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18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9、12至 14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 8、10至1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石秉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105.06.19 │105.06.05 │105.10.18 │├───────┼────────┼────────┼────────┤│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字第3538號 │字第3095號 │字第6440號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 號│105年度埔原簡字 │105年度原易字第 │105年度中原簡字 ││審 │ │第30號 │16號 │第44號 ││ ├────┼────────┼────────┼────────┤│ │判決日期│105.11.29 │106.01.10 │105.12.12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 號│105年度埔原簡字 │105年度原易字第 │105年度中原簡字 ││ │ │第30號 │16號 │第44號 ││ ├────┼────────┼────────┼────────┤│ │確定日期│106.01.03 │106.02.19 │106.02.16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字第120號 │字第553號 │字第3962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5.09.06 │105.09.18 │105.09.19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字第21758號 │緝字第27、28號 │緝字第27、28號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 號│105年度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 ││審 │ │85號 │36號 │36號 ││ ├────┼────────┼────────┼────────┤│ │判決日期│105.12.06 │106.02.17 │106.02.17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 號│105年度台非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 ││ │ │154號 │36號 │36號 ││ ├────┼────────┼────────┼────────┤│ │確定日期│106.08.09 │106.03.28 │106.03.28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更字第1598號 │字第5845號 │字第5845號 ││ │ ├────────┴────────┤│ │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竊盜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3次)│├───────┼────────┼────────┼────────┤│犯 罪 日 期│105.10.03 │105.11.12 │105.09.04 ││ │ │ │105.09.24 ││ │ │ │105.11.12-105.11││ │ │ │.13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字第36908號 │字第31324號 │字第14307、16291││ │ │ │號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 號│106年度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易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 ││審 │ │37號 │23號 │第16號 ││ ├────┼────────┼────────┼────────┤│ │判決日期│106.04.21 │106.06.12 │106.06.03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 號│106年度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易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 ││ │ │37號 │23號 │第16號 ││ ├────┼────────┼────────┼────────┤│ │確定日期│106.06.17 │106.07.17 │106.07.18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動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字第11265號 │字第12642號 │字第4227號 ││ │ │ ├────────┤│ │ │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3次)│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5.10.26 │105.10.23 │105.11.14 ││ │ │105.10.29 │ ││ │ │105.10.20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6年度偵 │檢察署106年度偵 │檢察署106年度偵 ││ │字第1130、1131、│字第1130、1131、│字第1713號 ││ │3401、3402號 │3401、3402號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 號│106年度原易字第 │106年度原易字第 │106年度審原易字 ││審 │ │46號 │46號 │第23號 ││ ├────┼────────┼────────┼────────┤│ │判決日期│106.06.13 │106.06.13 │106.05.11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 號│106年度原易字第 │106年度原易字第 │106年度審原易字 ││ │ │46號 │46號 │第23號 ││ ├────┼────────┼────────┼────────┤│ │確定日期│106.07.13 │106.07.13 │106.06.06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得聲請社會勞動 ││ │動 │動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保字第321號 │保字第321號 │字第3461號 ││ ├────────┴────────┤ ││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編 號│ 13 │ 14 │ (以下空白)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105.12.09 │105.12.09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6年度偵 │檢察署106年度偵 │ ││ │字第3757、3870號│字第3757、3870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 號│106年度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 │ ││審 │ │15號 │15號 │ ││ ├────┼────────┼────────┼────────┤│ │判決日期│106.05.22 │106.05.22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 號│106年度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 │ ││ │ │15號 │15號 │ ││ ├────┼────────┼────────┼────────┤│ │確定日期│106.06.20 │106.06.20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4210號 │字第4210號 │ ││ ├────────┴────────┤ ││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