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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宏洋
指定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即押票(共五聯及回證聯),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即押票(共五聯及回證聯)案由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7年度聲羈字第59號詐欺案件」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即押票(共五聯及回證聯)案由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7 年度聲羈字第59號詐欺案件」顯係「中華民國107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詐欺案件」之誤寫,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