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宏洋
- 指定辯護人
- 鄭晃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即押票(共五聯及回證聯),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即押票(共五聯及回證聯)案由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7年度聲羈字第59號詐欺案件」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即押票(共五聯及回證聯)案由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7 年度聲羈字第59號詐欺案件」顯係「中華民國107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 號詐欺案件」之誤寫,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