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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曾佩琦許月馨廖弼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7號

                   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文晉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楊博偉
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國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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