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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4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乙哲
被告
張雩雯
被告
蕭巧君
被告
周淑琪
被告
石誠佑
被告
石程皓
被告
張碩芝
被告
白順佑
被告
吳晉鈺
被告
吳寶珠
被告
周毓麟
被告
林育瑋
被告
林郁瑜
被告
高蕙貞
被告
陳友韋
被告
陳正偉
被告
陳皓閔
被告
黃柔蓉
被告
黃瑞翔
被告
楊朝順
被告
楊雅晴
被告
鍾泰立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2760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阮乙哲、張雩雯、蕭巧君、周淑琪、石誠佑、石程皓、張碩芝、白順佑、吳晉鈺、吳寶珠、周毓麟、林育瑋、林郁瑜、高蕙貞、陳友韋、陳正偉、陳皓閔、黃柔蓉、黃瑞翔、楊朝順、楊雅晴、鍾泰立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22名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等各願受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緩刑)及沒收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所犯法條       │             主      文               │
│號│                │                                      │
├─┼────────┼───────────────────┤
│一│刑法第266 條第1 │阮乙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項前段之賭博罪、│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第268 條前段之圖│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二│
│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
│  │、後段之圖利聚眾│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賭博罪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二│刑法第266 條第1 │張雩雯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項前段之賭博罪、│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第268 條前段之圖│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
│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後段之圖利聚眾│                                      │
│  │賭博罪          │                                      │
├─┼────────┼───────────────────┤
│三│刑法第266 條第1 │蕭巧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項前段之賭博罪、│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第268 條前段之圖│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
│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後段之圖利聚眾│                                      │
│  │賭博罪          │                                      │
├─┼────────┼───────────────────┤
│四│刑法第266 條第1 │周淑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項前段之賭博罪、│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第268 條前段之圖│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
│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後段之圖利聚眾│                                      │
│  │賭博罪          │                                      │
├─┼────────┼───────────────────┤
│五│刑法第266 條第1 │石誠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項前段之賭博罪、│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第268 條前段之圖│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
│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後段之圖利聚眾│                                      │
│  │賭博罪          │                                      │
├─┼────────┼───────────────────┤
│六│刑法第266 條第1 │石程皓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項前段之賭博罪、│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第268 條前段之圖│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
│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後段之圖利聚眾│                                      │
│  │賭博罪          │                                      │
├─┼────────┼───────────────────┤
│七│刑法第266 條第1 │張碩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項前段之賭博罪、│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第268 條前段之圖│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
│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後段之圖利聚眾│                                      │
│  │賭博罪          │                                      │
├─┼────────┼───────────────────┤
│八│刑法第30條第1 項│白順佑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同法第266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九│刑法第30條第1 項│吳晉鈺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同法第266 條第│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吳寶珠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  │、同法第266 條第│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周毓麟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一│、同法第266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林育瑋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二│、同法第266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林郁瑜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三│、同法第266 條第│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高蕙貞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四│、同法第266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陳友韋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五│、同法第266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陳正偉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六│、同法第266 條第│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                                  │
│  │、第268 條前段之│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陳皓閔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七│、同法第266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黃柔蓉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八│、同法第266 條第│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十│刑法第30條第1 項│黃瑞翔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九│、同法第266 條第│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                                  │
│  │、第268 條前段之│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二│刑法第30條第1 項│楊朝順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十│、同法第266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二│刑法第30條第1 項│楊雅晴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一│、同法第266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二│刑法第30條第1 項│鍾泰立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
│二│、同法第266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 項前段之賭博罪│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
│  │、第268 條前段之│元。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
│  │罪、後段之圖利聚│                                      │
│  │眾賭博罪        │                                      │
└─┴────────┴───────────────────┘
附表二:
┌─┬───────────────┬────┬────┐
│編│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所有人/ │備  註  │
│號│                              │持有人  │        │
├─┼───────────────┼────┼────┤
│一│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臺       │阮乙哲  │已扣案  │
│  │                              │        │        │
├─┼───────────────┼────┼────┤
│二│監視器鏡頭5支                 │阮乙哲  │已扣案  │
│  │                              │        │        │
├─┼───────────────┼────┼────┤
│三│計算機2臺                     │阮乙哲  │已扣案  │
│  │                              │        │        │
├─┼───────────────┼────┼────┤
│四│行動電話29支                  │阮乙哲  │已扣案  │
│  │                              │        │        │
├─┼───────────────┼────┼────┤
│五│電腦主機4臺                   │阮乙哲  │已扣案  │
│  │                              │        │        │
├─┼───────────────┼────┼────┤
│六│電腦螢幕8臺                   │阮乙哲  │已扣案  │
│  │                              │        │        │
└─┴───────────────┴────┴────┘
附表三:
┌─┬───────────────┬─────────┐
│編│       犯  罪  所  得         │     備    註     │
│號│                              │                  │
├─┼───────────────┼─────────┤
│一│新臺幣30萬9818元              │①未扣案          │
│  │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                              │  所示之帳戶內餘額│
├─┼───────────────┼─────────┤
│二│新臺幣72萬7289元              │①已扣案          │
│  │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                              │  至26所示之帳戶內│
│  │                              │  餘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4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