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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

                   107年度易字第27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緯強
被告
朱世佐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716、14305、15236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2224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