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麗瑛劉承翰蔡宗儒

原告
李長貴
原告
李柏融
原告
李美蓉
原告
吳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告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 表 人兼
被告
王新仁
被告
陳佛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