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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1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徐煥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淵豪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裁定案由關於受刑人所犯罪名部分,記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惟依據原先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卷宗資料,受刑人應係因詐欺等案件入監執行並核准假釋,原裁定此部分之記載自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更正部分│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1   │原裁定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
│    │由部分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