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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2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2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永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2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賴永昌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5269號          │5269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 │108年度交訴字第 │
│事實審│        │106號           │106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 │108年度交訴字第 │
│判  決│        │106號           │106號           │
│      ├────┼────────┼────────┤
│      │判    決│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2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