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永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2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賴永昌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5269號 │5269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 │108年度交訴字第 │ │事實審│ │106號 │106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 │108年度交訴字第 │ │判 決│ │106號 │106號 │ │ ├────┼────────┼────────┤ │ │判 決│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