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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莫坤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莫坤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坤庭(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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