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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38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雅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雅如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賴雅如(下稱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以此詐騙手段向欲獲得不法利益,足徵其法紀觀念淡薄,行為誠值非議,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另酌以被告自陳國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甘股
                                     108年度偵字第2708號
    被      告  賴雅如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2樓之2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雅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12月19日19時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3樓之家樂福文心店賣場內,先撕下賣場內低價商品之標籤
    後,竟將如附表所示高價商品之標籤更換為如附表所示低價
    商品之標籤,再持附表所示之商品至櫃檯結帳,欲以此一方
    式使該賣場店員陷於錯誤,以遠低於原本標價之價格出售上
    開商品予己。嗣於結帳時,經賣場店員發覺賴雅如結帳之商
    品與標籤內容有異,經通知該賣場安全課經理謝岱瑜,並報
    警到場處理而未遂。
二、案經謝岱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賴雅如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
    該賣場安全課經理謝岱瑜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光碟及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及被告所拆下之原商品標籤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項之詐欺得利未
    遂罪嫌。被告已著手於詐欺得利犯行,惟因店員及時發現並
    報警處理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減
    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檢察官 洪淑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38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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