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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麗瑛劉承翰蔡宗儒

原告
李長貴
原告
李柏融
原告
李美蓉
原告
吳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告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 表 人兼
被告
王新仁
被告
陳佛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