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李長貴
- 原告
- 李柏融
- 原告
- 李美蓉
- 原告
- 吳美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國慶律師
- 被告
-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代 表 人兼
- 被告
- 王新仁
- 被告
- 陳佛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