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秉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毒偵緝字第20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零伍捌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秉豐(下稱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1.0585公克,含包裝袋2只)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6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及殘渣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11月2日草療鑑字第1041000403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均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只,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