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淵豪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裁定案由關於受刑人所犯罪名部分,記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惟依據原先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卷宗資料,受刑人應係因詐欺等案件入監執行並核准假釋,原裁定此部分之記載自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更正部分│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1 │原裁定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 │ │由部分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