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岱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岱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3 、4 、5 、7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6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編號1 、4 至7 所示之犯行,均為施用毒品案件,乃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方符首揭最高法院所揭櫫「內部界限」之意義。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岱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4月23日 │107年2月20日 │107年2月20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072號 │字第10708號 │字第10708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029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 ││ │ │號 │721號 │721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21日(原聲│108年5月22日 │108年5月22日 ││ │ │請書誤載為108年4月│ │ ││ │ │3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15│108年度交上訴字第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 ││ │ │8號 │721號 │721號 ││ ├────┼─────────┼─────────┼─────────┤│ │判 決│108年4月3日 │108年5月22日 │108年6月1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6122號(編號1 │字第9185號(編號1 │字第9186號(編號1 ││ │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3月) │刑1年3月) │刑1年3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2月10日 │106年8月19日 │106年8月19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 │臺中地檢108年度撤 │臺中地檢108年度撤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768號 │緩毒偵字第184號 │緩毒偵字第184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790 │108年度訴字第1596 │108年度訴字第1596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8年8月16日 │108年8月21日 │108年8月21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790 │108年度訴字第1596 │108年度訴字第1596 ││ │ │號 │號 │號 ││ ├────┼─────────┼─────────┼─────────┤│ │判 決│108年8月28日 │108年9月9日 │108年9月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13549號 │字第13315號 │字第13316號 │└────────┴─────────┴─────────┴─────────┘┌────────┬─────────┬─────────┬─────────┐│編 號│ 7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1月2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57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718 │ │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8月29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718 │ │ ││ │ │號 │ │ ││ ├────┼─────────┼─────────┼─────────┤│ │判 決│108年8月29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 │字第13879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