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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82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淑貞

具 保 人 盧明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偵字第10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林淑貞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回。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因沒入保證金之規定,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之保證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要件,如被告未經合法傳喚或非拘提無著,尚難逕認被告已逃匿。又刑事訴訟法雖無沒入保證金前應通知具保人之規定,然沒入保證金攸關具保人之財產權,如由第三人具保繳納保證金,於傳拘被告未獲之際,仍應通知具保人限期將被告送案,使其有履行具保人義務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釐清被告有無故意逃匿之事實,於無效果時,沒入保證金,始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9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5日訊問時裁定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盧明發繳納現金後釋回,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送達證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

(二)被告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通緝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08年4月4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並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偵辦中。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竊盜案件程序中,傳喚被告及具保人盧明發均應於108年7月30日到庭,並於寄送具保人盧明發的傳票上註明:「帶被告林淑貞到案執行觀察、勒戒,否則沒入保證金2萬元」,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於106年9月16日核發沒入保證金之處分命令並寄給被告及具保人,該命令於108年10月18、21日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分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三)然查:本件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固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然遍查全卷,未見檢察官於傳喚被告無著後拘提被告,是本件被告顯然未經拘提,復乏證據證明被告業已逃匿。且被告林淑貞係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回,聲請人豈可於偵查竊盜案件程序中,以通知書通知具保人「應帶被告到案執行『觀察、勒戒』,否則將沒入保證金2萬元」?其程序合法性,容有疑問。又聲請人寄給被告及具保人之沒入保證金命令,均寄存於派出所,業如前述;具保人盧明發的部分係寄存於其戶籍地「彰化縣○○鄉○○路000號」,經聲請人於108年10月24日上午11時45分電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得知具保人並未領取,業據聲請人在送達證書上註明「具保人未領」,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聲請人雖向具保人戶籍地址為送達,使具保人得以獲知該沒入保證金處分命令之內容,惟具保人既未領取該沒入保證金之處分命令,該沒入保證金之處分命令即屬未合法送達於具保人,致具保人無從履行其保證人之責任,以促被告到案,逕自聲請沒入保證金顯有剝奪該具保人財產權之虞。

四、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尚有未洽,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8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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