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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5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玉聰林怡姿吳珈禎

原告
林彥辰
兼法定代理人
林進興
原告
黃文周
原告
蔡阿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被告
潘清海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被告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傅錦源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潘清海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案號109 年度交訴字第261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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