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沛辰
上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
執聲付字第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沛辰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查受刑人上開所犯侵占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後,係於108 年7 月11日入監執行,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故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 年8 月27日,而受刑人業於109 年8 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9 年8 月31日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9 年9 月1 日為刑事收案登錄,均已在受刑人出監並執行完畢之後,故本件即無再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聲請人前開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