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4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金泉
- 選任辯護人
-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宋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金泉之選任辯護人所為記載「選任辯護人鄭涵雲律師、宋永祥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田永彬律師、宋永祥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金泉委任之律師記載為「選任辯護人鄭涵雲律師、宋永祥律師」,茲因鄭涵雲律師於審理中已解除委任,被告吳金泉另行委任羅閎逸律師及田永彬律師,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該部分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