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建宗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 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建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8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4日 │106年4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14564、14565號 │14564、1456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 │108年度交訴字第 ││事實審│ │208號 │208號 ││ ├────┼────────┼────────┤│ │判 決│108年8月22日 │108年8月22日 ││ │日 期│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 │108年度交訴字第 ││判 決│ │208號 │208號 ││ ├────┼────────┼────────┤│ │判 決│108年9月23日 │108年9月23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17482號 │1748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