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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唐中興李怡真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范峻誥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66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解除限制出境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由被告范峻誥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合於上開程序要件,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訊問後,業據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復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屬「揚帆啟航」詐欺集團為躲避查緝,不斷變更詐欺機房設置地點,且被告所涉指揮犯罪組織罪為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如認有罪,依法應於執行前強制工作3 年,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天性,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經本院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認非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尚不足以避免被告出境後滯留不歸之可能性,而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9 年1 月2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雖執以前詞,惟本院審酌被告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仍存在,且本案業已判處被告罪刑及諭知被告應於刑前強制工作3 年在案,為確保後續上訴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性。

(三)況被告前於109 年1 月30日因同一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甫經本院於109 年3 月5 日裁定駁回聲請在案,其竟於109 年3 月9 日再次具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被告亟欲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心,至為明顯。然查其本次聲請意旨與上次經本院駁回之聲請意旨,除增刪數字外,內容幾乎一模一樣,且未提出於本院裁定後新發生之具體事證,其聲請洵屬無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4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