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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陳怡珊彭國能

原告
佳格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雨倫
被告
胡典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63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4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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