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安慶
具 保 人 唐富美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富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唐富美因受刑人曾安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52、145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上開已確定之罪刑,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頁查詢、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且受刑人迄仍逃匿而尚未到案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