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 原告
- 林瑞昌
- 原告
- 黎國強
- 被告
- 陳冠宏
- 被告
- 永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佳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