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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尚安雅丁智慧林忠澤

原告
林瑞昌
原告
黎國強
被告
陳冠宏
被告
永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佳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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