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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廖慧娟何紹輔黃震岳

原告
AB000-A111131 (A女;年籍及住址詳卷)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AB000-A111131A (B男,即A女之父;年籍及住址何○芬 (即A女之母;年籍及住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所載原告即A女法定代理人何○芬之代號(AB000-A111131B),與警方已編列之A女班導師代號相同,故本件不宜逕列相同代號,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