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AB000-A111131 (A女;年籍及住址詳卷)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AB000-A111131A (B男,即A女之父;年籍及住址何○芬 (即A女之母;年籍及住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所載原告即A女法定代理人何○芬之代號(AB000-A111131B),與警方已編列之A女班導師代號相同,故本件不宜逕列相同代號,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