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正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執沒字第5810號、111年執聲字第2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82公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數量0.0029公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0.0216公克),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1年5月23日釋放,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00、201、202、203、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聲請沒收之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屬違禁物之旨,以111年度聲沒字第666號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經本院於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5號裁定沒收銷燬上開毒品,於111年10月17日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1年11月1日以111年度執沒字第5432號執行沒收完畢之情,有前案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對同一扣案物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