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一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黃一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一岳(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於同年5月4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而被告業於同年5月18日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迄今仍無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