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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927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蔡逸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苳雨

吳宗霖

施品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欄內關於檢察官姓名記載為「黃愷中」部分,均應更正為「黃楷中」。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欄內關於檢察官姓名記載為「黃愷中」部分,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2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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