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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簡芳潔陳建宇姚佑軍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毛采寧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862號),固業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判,茲查終結後,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於本案之適用關係較為複雜,致衍生有諸多事實上及法律上爭點亟待釐清,故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1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