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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丁智慧黃麗竹蔡逸蓉

原告
廖晏君
原告
楊家富
被告
洪培火

洪慶德

洪朝東

洪憲榮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1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逸蓉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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