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9號
- 原告
- 廖晏君
- 原告
- 楊家富
- 被告
- 洪培火
洪慶德
洪朝東
洪憲榮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1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9號
洪慶德
洪朝東
洪憲榮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1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