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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9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靖茹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苑珊
被告
林昀融
被告
余佩茹
被告
黃照清
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苑珊、林昀融、余佩茹及黃照清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原判決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於原判決附表三已載明上開被告所判處之罪刑,原判決後附之附表一、附表二則為起訴書所附營業人開立、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由此可知,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為之記載,顯係單純漏載,此部分之漏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之記載。 均更正為『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9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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