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毛采寧
- 選任辯護人
- 李國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862號),固業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判,茲查終結後,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於本案之適用關係較為複雜,致衍生有諸多事實上及法律上爭點亟待釐清,故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5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862號),固業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判,茲查終結後,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於本案之適用關係較為複雜,致衍生有諸多事實上及法律上爭點亟待釐清,故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