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 原告
- 邱山芫
- 原告
- 詹銀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依典律師
- 被告
- 洪慶宇
- 被告
- 真響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素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