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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752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許曉怡林德鑫蔡咏律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耀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耀賢於民國113年5月4日0時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告訴人周麗卿經營之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美甲店,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持機車鑰匙撬開大門門鎖,並試圖將門推開,致大門門鎖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被告撬損大門行為為告訴人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於114年4月17日具狀聲請撤回本件毀棄損壞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蔡咏律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75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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