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田德煙葉培靚王曼寧

聲請人
即被告
KUBO ATSUYA(中文名:久保敦也,日本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重訴字第183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UBO ATSUYA之父於民國114年1月8日過世,被告有必要返回日本處理及參加喪禮,被告願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5萬元,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而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至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消滅,能否以其他方式替代而解除,亦俱屬事實審酌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諭知自113年4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限制出境、出海8月,復於113年12月16日因起訴繫屬本院後,經本院裁定自113年12月2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㈡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刑法第191條之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其生活重心及主要財產均在國外,倘其出境後即有滯留日本國不回,而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況被告與同案被告SAKAMOTO TOSHI、YAMAZOE SHOHEI均否認犯行,自有於日後審理程序聲請交互詰問之可能。考量本案尚未進行審理程序之訴訟進度,兼衡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並斟酌全案情節後,認本案目前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性,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3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