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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3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宜璇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育晟

呂洺翔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賴育晟與被告呂洺翔為鄰居,其等於民國112年2月7日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因噪音問題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徒手拉扯及毆打對方身體,致呂洺翔受有右手擦挫傷之傷害,賴育晟則受有左肩頸痛、雙手多處挫傷瘀青、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並分別以「幹你娘」1語互相辱罵,且足生損害於對方之名譽,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賴育晟、呂洺翔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2 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 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各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 人兼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83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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