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育晟
呂洺翔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賴育晟與被告呂洺翔為鄰居,其等於民國112年2月7日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因噪音問題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徒手拉扯及毆打對方身體,致呂洺翔受有右手擦挫傷之傷害,賴育晟則受有左肩頸痛、雙手多處挫傷瘀青、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並分別以「幹你娘」1語互相辱罵,且足生損害於對方之名譽,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賴育晟、呂洺翔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2 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 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各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 人兼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