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7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耀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耀賢於民國113年5月4日0時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告訴人周麗卿經營之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美甲店,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持機車鑰匙撬開大門門鎖,並試圖將門推開,致大門門鎖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被告撬損大門行為為告訴人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於114年4月17日具狀聲請撤回本件毀棄損壞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