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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湯有朋吳珈禎黃品瑜

原告
陳坤靖
被告
陳建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8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