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9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勝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中簡字第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列「被告」應更正為「A03」、第4列「告訴人」均應更正為「A002」;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臺中市太平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兩巴掌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之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發生車禍,彼此間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合意,不思理性解決,恣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罔顧他人身體安全,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所示傷勢,犯罪動機、手段均無可取,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原諒;惟審酌被告無前科之良好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坦承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情狀(見本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567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3年8月30日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前,因與A002發生行車事故,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
合意,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朝告訴人臉
部毆打兩巴掌,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雙側臉頰、口唇輕挫傷等
傷害。
二、案經A0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A002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且有本
署勘驗筆錄、霧峰澄清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及警方所擷取手
機錄影畫面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打告訴人兩巴掌部分,另涉
嫌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嫌。經查,本
件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事故,雖雙方均未受傷
,惟被告所駕駛之車輛因車禍受有損壞,故被告與告訴人協
調賠償金額,因遲遲未能達成合意,被告遂毆打告訴人兩巴
掌,依本署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現場手機錄影影像,被告除
毆打告訴人兩巴掌外,並無以任何抽象謾罵之言語嘲弄、辱
罵告訴人,此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是否果
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已非無疑,況衡諸社會常情,案
發現場縱有路人旁觀,至多認為被告在大庭廣眾之下,喪失
理智之舉止不當,尚不致於認為被告打告訴人巴掌單純係為
侮辱對方,是難認被告主觀上確有以暴力方式侮辱告訴人之
故意,而與刑法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
行為,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芳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