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富陽
- 選任辯護人
- 吳俊龍律師
- 被告
- 涂宏弛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廖國豪律師(已解除委任)
- 被告
- 陳曼儒
- 選任辯護人
- 鄭家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 被告
- 陳緗綸
- 選任辯護人
- 鄭家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 被告
- 陳儀德
- 被告
- 蔡睿紜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67號、第7607號、第9335號、第15378號、第20822號、第49044號、第59628號、第10035號、第17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鄭富陽犯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9、10、12、16至19、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之㈢所示之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涂宏弛犯如附表二之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之㈢所示之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陳曼儒犯如附表三之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沒收。被訴附表三之㈢部分無罪。
四、陳緗綸犯如附表四之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與謝雅鈞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七日簽立之民刑事爭議和解書所載和解金額履行賠償義務,且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四之㈤所示之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附表四之㈣部分無罪。
五、陳儀德犯如附表四之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與謝雅鈞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七日簽立之民刑事爭議和解書所載和解金額履行賠償義務,且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四之㈤所示之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附表四之㈣部分無罪。
六、蔡睿紜犯如附表五之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之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陳榆紜(原名陳曼珍,暱稱「賣幣女孩」、「Lina」、「小護士」,業經另案判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上開詐欺集團)利用虛擬貨幣難以追查資金流向之特性,謀議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對外施以詐術過程中,要求被害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榆紜聯繫洽購泰達幣(USDT),指示被害人需表明係在「火幣網」、「幣安」看見「賣幣女孩」、「Lina」掛賣虛擬貨幣廣告,陳榆紜則佯為虛擬貨幣交易者(俗稱「幣商」),獲取被害人信任後相約面交,實質擔任向被害人取款之車手角色,形式上以幣商身分作為掩護。陳榆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遂與鄭富陽、涂宏弛、陳曼儒、陳緗綸(原名陳宗瑋)、陳儀德、蔡睿紜(原名蔡子伶)為下列行為:
㈠鄭富陽與陳榆紜為前男女朋友,鄭富陽經陳榆紜告知而已知悉陳榆紜以前揭方式與上開詐欺集團配合,為賺取約定之報酬,與陳榆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使該等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泰達幣,再由陳榆紜通知鄭富陽聯繫該等被害人商洽買賣事宜,而由鄭富陽於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時地,出面向該等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款項,並轉出如附表一之㈠所示數量之泰達幣至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電子錢包,鄭富陽將所收取之款項交與陳榆紜轉交上開詐欺集團上手,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該等被害人將該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妨礙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而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詳細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對象、鄭富陽收款之時間、地點、金額、鄭富陽轉出泰達幣之數量等情,各詳如附表一之㈠所示)。
㈡涂宏弛與陳榆紜為朋友,涂宏弛為賺取約定之報酬,與陳榆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使該等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泰達幣,再由陳榆紜或涂宏弛聯繫該等被害人商洽買賣事宜,而由涂宏弛於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時地,出面向該等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款項,或由涂宏弛指示該等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後,由陳榆紜或涂宏弛轉出如附表二之㈠所示數量之泰達幣至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之電子錢包,涂宏弛將所收取之款項交與陳榆紜轉交上開詐欺集團上手,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該等被害人將該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妨礙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而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詳細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對象、涂宏弛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陳榆紜或涂宏弛轉出泰達幣之數量等情,各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之㈠所示)。
㈢陳曼儒係陳榆紜之胞妹,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
悉一般人或公司多會透過金融機構或網路銀行向他人收款,
實難認有何委請他人收受款項再轉交之必要,並預見有人刻
意利用其他輾轉隱晦方式收款或轉交款項,應係為遮斷或隱
匿、掩飾資金流動軌跡,可能係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實施
詐欺取財犯行,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與陳榆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如附
表三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使該等被害人因而陷於
錯誤,同意購買泰達幣,再由陳榆紜聯繫該等被害人商洽買
賣事宜,陳榆紜再指示陳曼儒於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時地,
出面向該等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款項,並由陳榆
紜轉出如附表三之㈠所示數量之泰達幣至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
電子錢包,陳曼儒將所收取之款項交與陳榆紜轉交上開詐欺
集團上手,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該等被害人將該
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妨礙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而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
(詳細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對象、陳曼儒收款之時間
、地點、金額、陳榆紜轉出泰達幣之數量等情,各詳如附表
三之㈠所示)。
㈣陳緗綸與陳儀德係兄弟,其2人均係陳榆紜之堂兄。陳緗綸經
陳榆紜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23日告知,已知悉陳榆紜所
為虛擬貨幣交易常有糾紛而需至警察局製作筆錄,恐涉及不
法,且陳緗綸、陳儀德依其等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
悉一般人或公司多會透過金融機構或網路銀行向他人收款,
實難認有何給付報酬委請他人收受款項再轉交之必要,並預
見有人刻意利用其他輾轉隱晦方式收款或轉交款項,應係為
遮斷或隱匿、掩飾資金流動軌跡,可能係為收受特定犯罪所
得,實施詐欺取財犯行,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不確
定故意,為賺取陳榆紜允諾之報酬,與陳榆紜、上開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四
之㈠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四之㈠「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致使該等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泰達幣,
再由陳榆紜聯繫該等被害人商洽買賣事宜,陳榆紜並透過陳
緗綸指示陳儀德於如附表四之㈠所示之時地,出面向該等被
害人收取如附表四之㈠所示之款項,並由陳榆紜轉出如附表
四之㈠所示數量之泰達幣至如附表四之㈠所示之電子錢包,陳
儀德將所收取之款項交由陳緗綸轉交給陳榆紜,陳榆紜再交
與上開詐欺集團上手,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該等
被害人將該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妨礙國家對於詐欺
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而洗錢之財物
未達1億元(詳細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對象、陳儀德
收款之時間、地點、金額、陳榆紜轉出泰達幣之數量等情,
各詳如附表四之㈠所示)。
㈤蔡睿紜係陳榆紜之友人,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
悉一般人或公司多會透過金融機構或網路銀行向他人收款,
實難認有何委請他人收受款項再轉交之必要,並預見有人刻
意利用其他輾轉隱晦方式收款或轉交款項,應係為遮斷或隱
匿、掩飾資金流動軌跡,可能係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實施
詐欺取財犯行,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與陳榆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如附
表五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使該等被害人因而陷於
錯誤,同意購買泰達幣,再由陳榆紜聯繫該等被害人商洽買
賣事宜,陳榆紜再指示蔡睿紜於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時地,
出面向該等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款項,並由陳榆
紜轉出如附表五之㈠所示數量之泰達幣至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
電子錢包,蔡睿紜將所收取之款項交與陳榆紜轉交上開詐欺
集團上手,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該等被害人將該
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妨礙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而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
(詳細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對象、蔡睿紜收款之時間
、地點、金額、陳榆紜轉出泰達幣之數量等情,各詳如附表
五之㈠所示)。
二、案經附表「被害人(提出告訴)」欄所示之人分別訴由法務
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
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
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
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
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
院於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經公訴人、被告鄭
富陽、涂宏弛、陳曼儒、陳緗綸、陳儀德、蔡睿紜及被告鄭
富陽、涂宏弛、陳曼儒、陳緗綸、蔡睿紜之辯護人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
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
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被告之答辯要旨如下:
一、被告鄭富陽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357
、358頁、本院卷四第214頁)。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
鄭富陽已坦承全部犯行,被告鄭富陽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
獲取之報酬相當微薄,雖沒有與全部告訴人調解成立,但已
經盡力在彌補告訴人,請對被告鄭富陽從輕量刑等語(本院
卷四第87至91、223、224頁)。
二、被告涂宏弛固坦承有與附表二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人交易
,且收到該「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辯稱:我只是單純
買賣虛擬貨幣,沒有受僱他人,買賣的虛擬貨幣都是我的等
語(本院卷一第287頁)。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附表二之㈠
編號1至6部分,是陳榆紜委託被告涂宏弛向被害人收款;附
表二之㈠編號7至22部分,被告涂宏弛是單純的幣商,所為均
係合法虛擬貨幣交易等語(本院卷一第284、285、352至365
頁、本院卷二第406至419頁)。
三、被告陳曼儒固坦承有依陳榆紜指示與附表三之㈠「被害人」
欄所示人交易,且收到該「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後轉交陳
榆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
錢犯行,辯稱:當時我和姊姊陳榆紜住在一起,陳榆紜請我
面交虛擬貨幣,面交時沒有異樣,我收到的款項全數交與陳
榆紜,我沒有收到報酬等語(本院卷一第285頁)。其辯護
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陳曼儒係幫姊姊陳榆紜去面交虛擬貨幣
,沒有參與陳榆紜與消費者議定交易條件的過程,陳榆紜將
虛擬貨幣發送給消費者之過程,被告陳曼儒沒有參與亦無操
作,被告陳曼儒基於與陳榆紜的信賴關係去幫忙面交,只是
家人之間的日常生活協助等語(本院卷四第226至227頁)。
四、被告陳緗綸固坦承有依陳榆紜指示,轉知被告陳儀德去與附
表四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交易,且收到該「交付金額
」欄所示款項後轉交陳榆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辯稱:是我堂妹陳榆紜請我
去面交,因我有工作忙不過來,所以叫我弟弟陳儀德去幫我
面交,我對虛擬貨幣根本不了解,過程中被告陳儀德沒有跟
我說有何問題,被告陳儀德將收到的錢全部交給我,我收到
的車馬費約1萬5千元,再將餘款交給陳榆紜等語(本院卷一
第285頁)。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陳湘綸除找被告陳
儀德去幫忙陳榆紜面交之外,並無參與陳榆紜與消費者議定
消費條件的過程,亦無參與陳榆紜將虛擬貨幣發送給消費者
過程,且陳榆紜也沒有跟被告陳湘綸說過虛擬貨幣買賣為何
會和詐欺犯罪有關,因此被告陳湘綸基於其與陳榆紜、陳儀
德之家人信賴關係,在陳榆紜請求面交時,因為工作不方便
,才找被告陳儀德面交,此過程應該只是家人之間日常的協
助等語(本院卷四第227頁)。
五、被告陳儀德固坦承依陳緗綸指示前去與附表四之㈠「被害人
」欄所示人交易,且收到該「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後交與
被告陳緗綸轉交陳榆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辯稱:當時是我哥哥陳緗綸拜託
我幫他跑腿,面交過程我當下沒有覺得有任何問題,我收到
的款項全數交給被告陳緗綸,被告陳緗綸有補貼我1萬5千元
的車馬費等語(本院卷一第286頁)。
六、被告蔡睿紜固坦承有依陳榆紜指示與附表五之㈠「被害人」
欄所示人交易,且收到該「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後轉交陳
榆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
錢犯行,辯稱:當時我只是幫陳榆紜面交,沒有約定報酬,
我亦無收到報酬,我是收到錢後打電話通知陳榆紜,由陳榆
紜轉幣給客人等語(本院卷一第286、287頁)。其辯護人為
其辯護稱:被告蔡睿紜與陳榆紜係五專同班同學,彼此相識
已久,畢業後也互動頻繁,有相當信賴基礎,故其依陳榆紜
的指示去收取價款,難認有詐欺及洗錢的未必故意(本院卷
一第287、386至391頁、本院卷四第244、245頁)。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另案被告陳榆紜(原名陳曼珍,暱稱「小護士」,LINE通訊
軟體暱稱「賣幣女孩」、「MIKO」、「Lina」)前於110年1
2月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NDY」、「蔡董
」之成年人、張閔棨等成年成員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利用虛擬貨幣難以追查資金流向之特性,謀議由不詳詐
欺成員於對外施以詐術過程中,要求被害人透過LINE通訊軟
體與陳榆紜聯繫洽購泰達幣(USDT),指示被害人需表明係
在「火幣網」、「幣安」看見「賣幣女孩」、「Lina」掛賣
虛擬貨幣廣告,陳榆紜則佯為虛擬貨幣交易者(俗稱「幣商
」),獲取被害人信任後相約面交,實質擔任向被害人取款
之車手角色,形式上以幣商身分作為掩護。陳榆紜、張閔棨
、「ANDY」、「蔡董」及所屬不詳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犯意聯
絡,推由不詳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向各該被害人施以詐術
,致如各被害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不詳詐欺成員
指示與陳榆紜聯繫洽購泰達幣(USDT)事宜,推由陳榆紜或
其指定之人與各被害人當面交易,收受現金或經被害人轉帳
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再由陳榆紜將泰達幣(USDT)移轉至指
定之電子錢包位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等情,業據本院以112年度金重訴
字第119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68號判處罪刑,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0號、第541號判決
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411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有前揭判決、陳榆紜之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
(⑫112偵59628卷四第325頁、本院卷一第392至470頁、本院
卷一第472至552頁、本院卷四第79至83頁),堪先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此觀刑法第
13條之規定甚明。而現今金融機構及自動櫃員機等輔助設備
隨處可見,且網路銀行更十分便利,一般人或公司多會透過
金融機構或網路銀行向他人收款或轉匯款項,倘捨此不為,
刻意利用其他輾轉隱晦方式收款或轉交款項,應係為遮斷或
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且按諸常理,若欲向客戶或他人
收取款項,要求客戶或他人透過金融機構或網路銀行直接轉
入、匯入自己之金融帳戶即可,此不僅可節省勞費、留存金
流證明,更可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侵吞等不測風險,
實難認有何委請他人收受款項再轉交之必要。是依一般人之
社會通念,若見他人刻意利用其他輾轉隱晦方式收款,可能
係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且經過層層轉
交後即產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刑
事追訴之效果,一般民眾對此種犯案手法,自應知悉而有所
預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
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
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
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
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
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
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
決要旨、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決要旨、97年度台上字第
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被告鄭富陽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
院卷二第357、358頁、本院卷四第214頁)。經查,復有被
告鄭富陽於調詢、警詢、偵查、本院訊問、審理時之供述在
卷可稽(⑬113偵10035卷一第39至55、63至85、133至153頁
、⑰113偵10035卷五第129至137、181至186頁、⑥112聲羈76
卷第9至13頁、②112偵20822卷第21至23頁、⑧警卷第3至9頁
、③113偵17588卷第25至35頁、本院卷一第284頁),並有鄭
富陽影像比對照片(⑧警卷第11頁)、陳榆紜之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⑨112偵
59628卷一第161至166頁)、鄭富陽面交被害人一覽表、陳
榆紜及鄭富陽面交被害人張麗珠與詐欺集團回水幣流分析報
告、【扣押物編號1-9】鄭富陽之USDT買賣合約書、本院112
年聲搜字第232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鄭富陽)(⑫112偵59628卷
四第15至16、41至43、45至59、177至183、184至190頁)、
鄭富陽涉嫌虛擬貨幣詐騙被害人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打詐中心偵查報告(被害人張麗珠部分及chai
nalysis幣流分析)、【扣押物編號1-16】鄭富陽之iPhone
11手機之數位證物蒐證報告、【扣押物編號1-19】鄭富陽之
iPhone XR手機之數位證物蒐證報告、鄭富陽電子錢包與被
害人相關交易明細、陳榆紜之手機數位鑑識之對話紀錄擷圖
、【扣押物編號1-16】鄭富陽之iPhone 11手機內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扣押物編號1-22】鄭富陽電腦及手機截圖資料
部分列印:⑴鄭富陽桌機資料之資料夾截圖、⑵文字檔資料列
印、⑶LINE搜尋好友頁面截圖、鄭富陽之USDT買賣合約書明
細清單、鄭富陽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
表、虛擬貨幣幣流一覽表(⑬113偵10035卷一第3至5、7至9
、11至25、57至60、93至95、99至103、111至127至131、15
5至157、169至189頁)、稅務電子閘門資料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鄭富陽部分(⑱112他938卷一第387至392頁)、鄭富
陽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2年2月11日之車行紀錄
、監視器畫面截圖(㉑112偵7607卷第261至262頁)、鄭富陽
與被害人為泰達幣交易所使用之電子錢包地址、鄭富陽經手
泰達幣交易幣流一覽表(㉒112偵9335卷第171、172、247至2
4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11月24日補充理
由書所附虛擬通貨分析報告(見本院卷二第155至218頁)、
如附表一之㈡「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證,且有如附表
六編號9、10、12、16至19、23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鄭富陽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四、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㈠被告涂宏弛有出面與附表二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人交易,且
收到該「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被告涂宏弛於
警詢、調詢、偵查、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⑳112偵7267卷第
9至12頁、⑭113偵10035卷二第65至73、75至106、151至178
頁、⑰113偵10035卷五第139至148、161至166、205至209頁
、㉒112偵9335卷第79至80頁、本院卷一第284頁、本院卷二
第349至351頁),並有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宏弛、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
報表(涂宏弛帳戶)(④112偵15378卷第21、23至26、31頁
)、陳榆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
真實姓名對照表(⑨112偵59628卷一第161至166頁)、涂宏
弛面交被害人一覽表、【扣押物編號3-12-1、3-12-2】涂宏
弛之USDT買賣合約書、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32號搜索票、法
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涂宏弛)(⑫112偵59628卷四第11至13、61至169、177至1
83、191至196頁)、涂宏弛涉嫌虛擬貨幣詐騙被害人一覽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打詐中心偵查報告(涂宏
弛部分)、【扣押物編號3-8】涂宏弛之iPhone 11手機之數
位證物蒐證報告、【扣押物編號3-10】涂宏弛之iPhone X手
機之數位證物蒐證報告、【扣押物編號3-7】涂宏弛之iPhon
e 13 Pro手機之數位證物蒐證報告、陳榆紜之iPhone 8手機
之數位證物蒐證報告、涂宏弛之USDT買賣合約書明細清單、
涂宏弛與被害人電子錢包交易明細總表、涂宏弛與陳榆紜之
對話紀錄【涂宏弛協助陳榆紜面交】、涂宏弛筆電之Telegr
am對話紀錄截圖、涂宏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
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曼珍)、【扣押物編
號3-8】涂宏弛之手機照片、【扣押物編號3-8】涂宏弛手機
內之Telegram對話紀錄、涂宏弛與詐欺集圑談及回水及打幣
予蕭旭桀幣流資料、「資金盤Mt4t5」規則列印、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戶名黎文幸LE VAN HANH、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戶名阮文征NGUYEN VAN CHINH、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宏弛、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⑭113偵10035卷二第3至7、9至46、59至64、109至116、123
至127、130至141、144至149、183至200、223、225、226、
227至229、231、233至235頁)、稅務電子閘門資料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涂宏弛部分(⑱112他938卷一第399至404頁
)、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宏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虛擬錢包地址比對結果、幣安公
司之電子郵件回函(⑳112偵7267卷第13至31、41、43頁)、
涂宏弛面交被害人清單(㉑112偵7607卷第549頁)、國泰世
華銀行戶名涂宏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ID及電子錢包地址、涂宏弛經
手泰達幣交易幣流一覽表(㉒112偵9335卷第19至26、111、2
51至25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11月24日補
充理由書所附虛擬通貨分析報告(見本院卷二第155至218頁
)、如附表二之㈡「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證,且有扣
案如附表七編號10、12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以認定。
㈡如附表二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時
間,受上開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致因而陷於錯誤,分別與
被告涂宏弛交易泰達幣而交付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之金額與被
告涂宏弛,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該等被害人將該
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之情,有附表二之㈡「證據」欄
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㈢查:
⒈被告涂宏弛於112年2月13日警詢時稱:如果買家要跟我買幣
,我都有做KYC認證,我會請對方拍身分證、存摺傳LINE給
我。我主要都是跟幣安上的賣家「ANDY」購買虛擬貨幣,我
只知道「ANDY」是臺中人,我不清楚他的本名,我是從幣安
上隨機找的,我跟「ANDY」曾經用匯款及面交方式買幣,匯
款我是用我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入「ANDY」的銀行帳戶,
但是哪一個銀行我忘記了,如果是以面交的方式,通常我跟
「ANDY」都是約在臺中市區的超商,我將現金拿給「ANDY」
,「ANDY」再將USDT打入我幣安的帳戶等語(⑭113偵10035
卷二第67、68頁);於112年2月14日調詢時稱:我交易之US
DT來源是跟幣安的幣商購買的,是在臺中面交,價金有時是
交付現金,有時是無摺存款,但我沒有印象幣商是誰,我不
會跟賣家確認身分,不確定有無簽買賣合約書等語(⑭113偵
10035卷二第80至85、88頁)。可見,被告涂宏弛無法明確
陳述其虛擬貨幣之來源,復無法提出其自行購買虛擬貨幣之
交易證明,而以被告涂宏弛稱其自己販賣虛擬貨幣給客戶,
其會知悉客戶姓名,而其自己購買虛擬貨幣,卻無法陳述賣
家真實姓名,復無法提出購買之證據,顯見,被告涂宏弛轉
給附表二之㈠所示被害人之虛擬貨幣來源,已有可疑。
⒉被告涂宏弛於112年2月14日調詢時稱:我提供交易對象匯入
價金之帳戶是我朋友綽號「小寶」的郵局帳戶,「小寶」是
臺中人,會將帳戶收到的價金拿現金給我,我都跟他約在臺
中市區拿現金,因為我的國泰世華的帳戶當時已經被凍結了
,所以我之後都使用「小寶」的中華郵政帳戶,但「小寶」
的中華郵政帳戶交易上限10萬元,但「阿水」的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一天可以領50萬元,我才改用「阿水」的帳戶,我是
跟「阿水」借用其帳戶,「阿水」是臺中人,真實姓名我不
清楚,買家匯款到「阿水」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由「阿
水」本人拿現金交給我等語(⑭113偵10035卷二第81、82、8
8頁)。足認,被告涂宏弛提供交易對象匯入價金之帳戶,
被告涂宏弛並不知悉該帳戶申登人或持用人之真實姓名、年
籍,與該帳戶之申登人或持用人並無信賴關係,則被告涂宏
弛倘係自行擔任幣商而販賣自己所有之虛擬貨幣給買家,怎
可能不擔心價金遭他人侵吞之風險,而要求買家將價金匯入
與自己並無信賴關係之他人帳戶,顯見被告涂宏弛應非販賣
自己所有之虛擬貨幣,而僅係擔任負責出面交易之工作,所
為並非合法正常交易。
⒊被告涂宏弛於本院審理時稱:我買賣的虛擬貨幣都是我的等
語(本院卷一第287頁),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附表二之㈠
編號1至6部分,是陳榆紜委託被告涂宏弛向被害人收款;附
表二之㈠編號7至22部分,被告涂宏弛是單純的幣商等語(本
院卷一第284、285、352至365頁、本院卷二第406至419頁)
。然觀之虛擬通貨分析報告(本院卷二第155至218頁),被
告涂宏弛就附表二之㈠編號7、8、9、10、12、13、14、15、
16、17、18、19、20部分,轉給被害人之虛擬貨幣多係交易
當天或數天前甫由陳榆紜之電子錢包轉入被告涂宏弛之電子
錢包,則被告涂宏弛就其所稱自己為幣商而為之交易,其交
易之虛擬貨幣卻係交易前先由陳榆紜之電子錢包轉至被告涂
宏弛之電子錢包,再由被告涂宏弛將虛擬貨幣轉入被害人之
電子錢包。且附表附表二之㈠編號8、9、12、17之被害人收
到之虛擬貨幣之後再轉出,有輾轉轉回被告涂宏弛之電子錢
包之回水情形(本院卷四第165頁)。是被告涂宏弛辯稱自
己為單純幣商而為交易,實難採信。
⒋被告涂宏弛雖表示與陳榆紜為朋友,然難認有何特別信任關
係,而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6所示各次交易金額從15萬元至超
過200萬元,陳榆紜不透過金融機構或網路銀行向他人收款
,卻委託被告涂宏弛前去收取該等鉅額款項,復參之被告涂
宏弛就其所稱自己為幣商而為之交易,其交易之虛擬貨幣卻
多係交易前先由陳榆紜之電子錢包轉至被告涂宏弛之電子錢
包,被告涂宏弛再轉給被害人,且部分被害人就取得之虛擬
貨幣遭詐欺轉出後,甚至有回水至被告涂宏弛之虛擬貨幣情
形,業如前述,綜合前揭各情,已足認被告涂宏弛應係與陳
榆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共同分工為附表二
之㈠所示之犯行。
五、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㈠被告陳曼儒有依陳榆紜指示出面與附表三之㈠「被害人」欄所
示人交易,且收到該「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後交與陳榆紜
之事實,業據被告陳曼儒於警詢、調詢、偵查、本院審理時
自陳在卷(⑮113偵10035卷三第15至34、53至55頁、⑰113偵1
0035卷五第91至109頁、㉒112偵9335卷第189至192頁、本院
卷一第285頁、本院卷二第352頁),並有陳榆紜之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TY
WxTR...776Z1TS】電子錢包幣流一覽表、【TF1dpk...NotRs
6】電子錢包幣流一覽表(⑨112偵59628卷一第161至166、20
3至208、209至237頁)、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32號搜索票、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陳曼儒)(⑫112偵59628卷四第177至183、202至206頁
)、陳曼儒涉嫌虛擬貨幣詐騙被害人一覽表、陳曼儒之iPho
ne13 Pro手機數位證物蒐證報告、陳曼儒與陳榆紜之對話紀
錄【陳曼儒協助陳榆紜面交】、陳曼儒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陳曼儒部分之
被害人受詐騙金額明細表、陳曼儒協助陳榆紜面交一覽表(
⑮113偵10035卷三第3至14、35至41、43至51、57至65頁)、
稅務電子閘門資料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陳曼儒部分(⑱112
他938卷一第417至422頁)、如附表三之㈡「證據」欄所示之
證據附卷可證,且有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以
認定。
㈡如附表三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時
間,受上開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致因而陷於錯誤,分別與
被告陳曼儒交易泰達幣而交付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金額與被
告陳曼儒,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該等被害人將該
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之情,有附表三之㈡「證據」欄
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㈢而:
⒈被告陳曼儒於112年2月13日調詢時稱:陳榆紜是當面或用Lin
e跟我說面交的金額、虛擬貨幣數量,到面交現場後我會用L
ine跟陳榆紜回報我到了,陳榆紜再跟我說被害人在什麼地
方、穿著,我就依照陳榆紜的指示前去找被害人,我會給被
害人看過合約並簽合約,被害人會給我現金,我點完金額正
確後,我會再跟陳榆紜回報,陳榆紜就會打幣給被害人等語
(⑮113偵10035卷三第15至34頁);於112年2月13日偵查中
稱:我只知道陳榆紜在朋友那邊做事,但不清楚工作内容,
我也不清楚是哪個朋友。陳榆紜沒有和我討論她的經濟狀況
,我不知道陳榆紜的月收入,陳榆紜以前擔任護理師,擔任
2、3年,月薪可能6、7萬元,我有幫陳榆紜進行虛擬貨幣交
易,陳榆紜當時已經沒有做護理師,據我所知是在買賣泰達
幣,陳榆紜當時很忙,會請我幫忙去面交,因為當時我們住
在一起,她會要我在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地點,我不清楚買賣
虛擬貨幣為何要面交,我去面交,碰到買幣的人後,我會點
對方交付之現金,陳榆紜會告訴我要收多少錢,我點完現金
會用Line跟陳榆紜說我收到錢,陳榆紜會打幣過去,對方收
到就會跟我說有收到幣,我就會離開,回去後就將現金交給
陳榆紜,我不知道為何陳榆紜不使用匯款等方式交易,而要
我出面去收錢,我沒有問過陳榆紜為何要這樣做,當時據我
所知,陳榆紜會賺買賣差價,我知道匯率會波動,陳榆紜沒
有跟我說過進行一筆交易能賺多少錢等語(⑰113偵10035卷
五第91至107頁)。
⒉被告陳曼儒固為陳榆紜之胞妹,然其自陳陳榆紜以前擔任護
理師,擔任2、3年,月薪可能6、7萬元,其受陳榆紜之託收
款時,陳榆紜當時已經沒有做護理師,其並不清楚陳榆紜之
工作內容,則被告陳曼儒知悉陳榆紜之學經歷並非金融專業
,卻自110年12月中旬起至111年5月31日約半年期間,為陳
榆紜出面收取附表三之㈠所示諸多且大額之現金,且被告陳
曼儒前往臺灣各地收取大額現金再交與陳榆紜,徒增收款風
險,顯已非日常生活或一般工作委託親人代為收款之情形,
又被告陳曼儒依其等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一般人
或公司多會透過金融機構或網路銀行向他人收款,實難認有
何委請他人收受款項再轉交之必要,並預見有人刻意利用其
他輾轉隱晦方式收款或轉交款項,應係為遮斷或隱匿、掩飾
資金流動軌跡,可能係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實施詐欺取財
犯行。本案雖無確切證據可證被告陳曼儒明知其收取之款項
為詐欺贓款,然被告陳曼儒主觀上應已預見其所為很可能係
在收取詐欺所得之款項,卻仍依陳榆紜指示向被害人收取款
項,心態上顯係對自身行為成為詐欺及洗錢犯罪計畫之一環
予以容任,而不違背其本意,是其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而參與附表三之㈠所示之犯行,堪可認定。
六、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㈠被告陳緗綸依陳榆紜指示,轉知被告陳儀德出面與附表四之㈠
「被害人」欄所示人交易,且收到該「交付金額」欄所示款
項,扣除被告陳緗綸、陳儀德之報酬外,餘款轉交陳榆紜之
事實,業據被告陳緗綸於調詢、警詢、偵查、本院審理(⑯1
13偵10035卷四第11至25、43至45頁、⑰113偵10035卷五第11
1至119頁、㉒112偵9335卷第189至192頁、本院卷一第285頁
、本院卷二第352至354頁);被告陳儀德於調詢、警詢、偵
查、本院審理(⑯113偵10035卷四第55至67、83至86頁、⑰11
3偵10035卷五第121至127頁、㉒112偵9335卷第189至192頁、
本院卷一第286頁、本院卷二第354至355頁)時陳述在卷,
並有陳榆紜與陳緗綸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14】、陳榆
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
對照表、【TEdwH3...85q6Z】電子錢包幣流一覽表(⑨112偵
59628卷一第147、161至166、197至201頁)、本院112年聲
搜字第232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緗綸)、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陳儀德)(⑫112偵59628卷四第177至183、207至21
1、212至217頁)、陳緗綸、陳儀德涉嫌虛擬貨幣詐騙被害
人一覽表、陳儀德之Samsung Galaxy S22 Ultra手機數位證
物蒐證報告、陳緗綸與陳榆紜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陳緗綸
、陳儀德協助陳榆紜面交】、陳緗綸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陳緗綸與陳儀德之對話紀錄【1月2
4日與被害人謝雅鈞面交部分】、陳儀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陳緗綸、陳儀德部分之被害人
受詐騙金額明細表、陳緗綸與陳儀德之對話紀錄【1月21日
與被害人黃美玲面交部分】(⑯113偵10035卷四第3至9、27
至38、47至54、75至81、87至89頁)、稅務電子閘門資料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陳緗綸、陳儀德部分(⑱112他938卷一
第423至435、437至442頁)、如附表四之㈡「證據」欄所示
之證據附卷可證,且有扣案如附表九、十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堪以認定。
㈡如附表四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如附表四之㈠所示之時
間,受上開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致因而陷於錯誤,分別與
被告陳儀德交易泰達幣而交付如附表四之㈠所示之金額與被
告陳儀德,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該等被害人將該
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之情,有附表四之㈡「證據」欄
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㈢查:
⒈被告陳緗綸於112年2月13日調詢時稱:陳榆紜是我堂妹,我
有協助陳榆紜與他人面交,但都是我弟弟陳儀德去的,我自
己沒有去過,陳榆紜一般都是在面交時找就近的便利商店傳
真空白的合約書給陳儀德,由陳儀德依照陳榆紜的指示前往
面交地點,再當場跟客人簽合約,合約書上面就是陳榆紜跟
客人的資料,不會留我跟陳儀德的資料,陳儀德收到錢後,
都是先拿給我,我再轉交給陳榆紜,前往面交的交通費,一
般都是會看距離遠近,附表四之㈠編號5這次在屏東面交6萬
元,陳榆紜有給我們3,000元至4,000元的交通費,陳榆紜是
從6萬元裡面扣掉,陳榆紜會先跟我講好交通費要給多少,
我和陳榆紜的對話記錄中,陳榆紜說對方要買8萬元的虛擬
貨幣,這次交易陳榆紜只能賺取5,300元的利潤。附表四之㈠
編號1這次在桃園市龜山區面交20幾萬元,利潤11,500元,
交通費7,000元至8,000元給陳儀德,都是直接從現金款項扣
除。一開始都是陳榆紜先問我能否協助她面交,後來因為陳
榆紜都有給我交通費,所以我常主動問陳榆紜有沒有機會賺
外快,但是我因為工作忙碌,沒辦法親自前往,才再委託陳
儀德前去,交通費我和陳儀德一般都是3、7分,我3成,陳
儀德7成等語(⑯113偵10035卷四第12至16頁);於112年2月
13日偵查中稱:我不清楚為何不透過金融機構或網路方式,
而要面交現金,我也沒有問過陳榆紜。附表四之㈠編號5這次
,我跟陳儀德說墾丁有1單,看要不要接,我跟陳儀德說要
負責去拿錢、簽合約,陳儀德沒有問我為什麼要這樣做就直
接過去,陳儀德拿到現金後,回學甲交給我,我到臺中把錢
交給陳榆紜等語(⑰113偵10035卷五第112、113頁),且於1
12年2月13日調詢時稱:「〈(提示:證物編號000000000-陳
榆紜與陳宗瑋對話紀錄1份)第4頁,110年12月22日之對話
紀錄(編號3、4),若據你所稱僅是單純依照陳榆紜指示前
往與客人收、取購買虛擬貨幣現金及拿取陳榆紜與客人的合
約書,為何陳榆紜會害怕出事,出事還是自己的名字?為何
你會鼓勵陳榆紜現在收山不可能,要他勇敢向前衝?〉這段
對話是陳褕紜向我表示虛擬貨幣行業常有糾紛,所以陳榆紜
會害怕,但就我所知因為陳榆紜生活開銷大,所以我才要陳
榆紜勇敢向前衝,……」、「〈承前提示第4頁,110年l2月23
日之對話紀錄(編號5),陳榆紜稱自己很害怕,又說如果這
麼好為什麼大家都不做,就是有一些原因,又稱見面再跟你
說,陳榆紜跟你說的原因是什麼?〉陳榆紜說的原因就是這
行業問題很多,應該就是常常會有糾紛,我的認知就是陳榆
紜常跟我說她今天要去哪個分局、明天要去哪個分局,我覺
得陳榆紜整天跑警察局就不太好,……」等語(⑯113偵10035
卷四第20頁)。
⒉被告陳儀德於112年2月13日調詢時稱:陳榆紜是我的堂妹,
基本上過年才會見面一次。陳榆紜一年前請我哥陳宗瑋(按
即陳緗綸)幫忙去墾丁面交虛擬貨幣,我哥直接問我說要不
要幫他去面交,給我車馬費5,000元。陳榆紜之前是護士,
但後來從事服飾業;陳宗瑋跟我一起幫夏威夷工廠送貨,為
何要協助陳榆紜面交虛擬貨幣,我沒有想那麼多,想說陳榆
紜給與的酬勞還可以,就答應幫忙面交虛擬貨幣。附表四之
㈠編號5這次,當時陳心儀原本要面交8萬元,後來改成6萬元
,該次我可以獲得的勞務酬勞是5,000元,由陳榆紜支付給
我的,這樣該次計算約為面交金額6萬元的9%,交通費由我
自行吸收;至於支付方式,是在我拿面交的現金與合約書給
陳宗瑋時,陳宗瑋會先從該現金中拿出我的酬勞部分後,再
把剩下的現金轉交給陳榆紜等語(⑯113偵10035卷四第57至5
9頁);於112年2月13日偵查中稱:我是透過我哥陳湘綸幫
陳榆紜面交,110年年底,陳缃綸跟我說陳榆紜邀請我去墾
丁面交虛擬貨幣,請我拿合約給買家簽,跟買家拿現金,拿
到錢後我就通知陳緗綸,他們不會透過我,會把虛擬貨幣打
給買家,交易就結束,我拿到錢後會交給陳緗綸,我不清楚
陳缃綸會怎麼處理這些錢。我不清楚虛擬貨幣係由何人移轉
,我不清楚陳緗綸有沒有拿到報酬。我不知道陳榆紜在做什
麼交易,我和陳榆紜不是很親近,我不清楚為何陳榆紜為何
要支付報酬請我面交,而不直接請買家匯款,我覺得我從事
的跑腿工作、內容,獲取的報酬是多一點,我不知道陳榆紜
賺多少,也不知道陳榆紜的利潤,我很少和陳榆紜接觸。我
有稍微問過陳缃綸到底在做些什麼,他說沒事,我就沒有多
問等語(⑰113偵10035卷五第122至124頁)。
⒊基上,被告陳緗綸經陳榆紜於110年12月22日、23日告知,已
知悉陳榆紜所為虛擬貨幣交易常有糾紛而需至警察局製作筆
錄,恐涉及不法。並質之被告陳緗綸、陳儀德第一次依陳榆
紜指示收款之附表四之㈠編號5該次交易,購幣者購買價值6
萬元之泰達幣,由被告陳儀德出面去收款,陳榆紜即給付交
易金額約9%之金額作為被告陳緗綸、陳儀德之報酬,該高額
報酬實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顯不合理。且被告陳儀德前往
臺灣各地收取大額現金再交與陳榆紜,徒增收款風險,顯已
非日常生活或一般工作委託親人代為收款之情形,又被告陳
緗綸、陳儀德依其等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一般人
或公司多會透過金融機構或網路銀行向他人收款,實難認有
何給付報酬委請他人收受款項再轉交之必要,並預見有人刻
意利用其他輾轉隱晦方式收款或轉交款項,應係為遮斷或隱
匿、掩飾資金流動軌跡,可能係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實施
詐欺取財犯行,本案雖無確切證據可證被告陳緗綸、陳儀德
明知其等收取之款項為詐欺贓款,然被告陳緗綸、陳儀德主
觀上已預見其所為很可能係在收取詐欺所得之款項,為賺取
陳榆紜允諾之高額報酬,仍然依陳榆紜指示向被害人收取款
項,心態上顯係對自身行為成為詐欺及洗錢犯罪計畫之一環
予以容任,而不違背其本意,是其等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而參與附表四之㈠所示之犯行,堪可認定。
七、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㈠被告蔡睿紜有依陳榆紜指示出面與如附表五之㈠「被害人」欄
所示人交易,且收到該「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交與陳榆紜
之事實,業據被告蔡睿紜於調詢、偵查、本院審理時自陳在
卷(⑯113偵10035卷四第237至247頁、⑰113偵10035卷五第14
9至153頁、本院卷一第286、287頁、本院卷二第355、356頁
),並有陳榆紜與蔡睿紜之對話紀錄【編號15】、陳榆紜之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
表(⑨112偵59628卷一第147、161至166頁)、本院112年聲
搜字第232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睿紜)(⑫112偵59628卷四第1
77至183、197至201頁)、蔡睿紜涉嫌虛擬貨幣詐騙被害人
一覽表、蔡睿紜與陳榆紜之對話紀錄【蔡睿紜協助陳榆紜面
交】、蔡睿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
及真實姓名對照表、蔡睿紜之iPhone 11手機數位證物蒐證
報告(⑯113偵10035卷四第235、251至259、331至337頁)、
稅務電子閘門資料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蔡睿紜部分(⑱112
他938卷一第405至415頁)、如附表五之㈡「證據」欄所示之
證據附卷可證,且有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
以認定。
㈡如附表五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時
間,受上開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致因而陷於錯誤,分別與
被告蔡睿紜交易泰達幣而交付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金額與被
告蔡睿紜,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該等被害人將該
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之情,有附表五之㈡「證據」欄
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㈢查:
⒈被告蔡睿紜於112年2月13日調詢時稱:我和陳榆紜是五專護
理系的同班同學,從五專認識到現在等語(⑯113偵10035卷
四第238、239頁);於112年3月8日偵查中稱:我和陳榆紜
是朋友,陳榆紜的工作是在蝦皮賣微商的東西,還有開服飾
店。陳榆紜的工作和虛擬貨幣沒有太大的關係等語(⑰113偵
10035卷五第150至153頁),並參之被告蔡睿紜於本院審理
時所提出其與陳榆紜之當時專科學校護理系畢業紀念班冊節
本(見本院卷二第446至451頁),可見,被告蔡睿紜與陳榆
紜之前係同學關係,陳榆紜之前就讀護理系,而被告蔡睿紜
知悉陳榆紜的工作是在蝦皮賣微商的東西,還有開服飾店,
其工作和虛擬貨幣沒有太大的關係。
⒉被告蔡睿紜於112年2月13日調詢時稱:附表五之㈠編號1部分
,是陳榆紜請我到北部去跟人收現金,金額超過10萬以上,
但詳細金額我忘記了,錢收回來後就全數交給陳榆紜。附表
五之㈠編號2部分,是陳榆紜請我去彰化跟人收現金,金額超
過10萬以上,但詳細金額我忘記了,因為我當下不會去數錢
,只會打開看一下確定有錢在袋子内,因為陳榆紜請我稍微
確認一下就好,並沒有要求我要清點數量,錢收回來後就全
數交給陳榆紜。因為陳榆紜是臨時請我幫忙,並告訴我跟上
次一樣是虛擬貨幣面交。附表五之㈠編號3部分,是陳榆紜請
我去桃園跟人收現金,這次交易金額比較多,但我不確定詳
細金額,我記得交易的對象是一女子。因為我當下不會去數
錢,只會打開看一下確定有錢在袋子内,因為陳榆紜請我稍
微確認一下就好,並沒有要求我要清點數量,錢收回來後就
全數交給陳榆紜。陳榆紜一樣是臨時請我幫忙,她說她忙不
過來,並告訴我一樣是虛擬貨幣面交等語(⑯113偵10035卷
四第240、241237至242頁)。而現今金融機構及自動櫃員機
等輔助設備隨處可見,且網路銀行更十分便利,一般人或公
司多會透過金融機構或網路銀行向他人收款或轉匯款項,不
僅可節省勞費、留存金流證明,更可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
而遭侵吞等不測風險,且縱有當面收受現金之必要,一般合
法正常交易,賣方收取現金,為避免買方交付之金額有誤或
收到偽鈔,一定會當面清點金額,以免發生糾紛或受有損失
,然陳榆紜竟未要求被告蔡睿紜收錢時當場確認金額是否正
確,反請被告蔡睿紜稍微確認一下就好,又一般人受朋友委
託代為向他人收款,亦會當面清點金額,以免發生糾紛,然
被告蔡睿紜為陳榆紜向他人收款,竟只打開看一下確定有錢
在袋子内,而未當場清點確認金額是否正確或是否收到偽鈔
,被告蔡睿紜所述之收款情形,顯違背一般社會正常之交易
情形。本案雖無確切證據可證被告蔡睿紜明知其收取之款項
為詐欺贓款,然被告蔡睿紜主觀上應已預見其所為很可能係
在收取詐欺所得之款項,卻仍依陳榆紜指示向被害人收取款
項,心態上顯係對自身行為成為詐欺及洗錢犯罪計畫之一環
予以容任,而不違背其本意,是其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而參與附表五之㈠所示之犯行,堪可認定。
八、被告鄭富陽、涂宏弛、陳曼儒、陳緗綸、陳儀德、蔡睿紜所
為屬參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縱未參與事前之謀
議及事中之詐騙行為,仍應成立共同正犯。至被告鄭富陽於
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其約於111年5月間去陳榆紜家中,陳
榆紜有說是跟詐騙集團配合,被告陳曼儒、陳緗綸、蔡睿紜
當場都有聽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3至383頁),然此為被
告陳曼儒、陳緗綸、蔡睿紜所否認,復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
佐證,尚難遽信。是依前揭論據,被告陳曼儒、陳緗綸、蔡
睿紜各係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分別與陳榆紜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上開行為,併此
敘明。
九、綜上所述,被告涂宏弛、陳曼儒、陳緗綸、陳儀德、蔡睿紜
所辯及被告涂宏弛、陳曼儒、陳緗綸、蔡睿紜之辯護人為其
等之辯護,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鄭富陽、涂宏弛
、陳曼儒、陳緗綸、陳儀德、蔡睿紜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
,皆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查:
㈠洗錢防制法部分:
被告6人為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
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之後洗錢防制法
全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
期嗣由行政院定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
日施行,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查:
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
移列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
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⒉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
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條文則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下稱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
⒊綜合洗錢防制法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應就罪刑有
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其中包括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不得割裂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113
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而被告6人洗錢之財物未
達新臺幣1億元,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現行法規定
,應整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告
6人較為有利。
㈡被告6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增訂第1項第4款規定:「以
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
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於112年5月31日公布施行,並於00
0年0月0日生效,惟該款規定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關,不生
新舊法比較問題。
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6人為本案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
1日制定公布施行,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之後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復於115年1月
2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5年1月23日起生效。查:
⒈被告6人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113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
更,而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
第43條、第44條加重條件,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
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
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6人行為時所無
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
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3條、第44條於115年1月23日起修正施行生效,亦不
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
⒉關於自白減刑規定部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係新
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上開
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
,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
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而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
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5年1月21日修正後同條規定:
「(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
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
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
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次修法後,詐
欺犯罪行為人因調(和)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修正前條
文所規定之犯罪所得,亦非必減輕或免除其刑,新法並無較
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二、罪名部分:
㈠核被告鄭富陽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之㈠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核被告涂宏弛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之㈠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核被告陳曼儒就犯罪事實一、㈢即附表三之㈠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㈣核被告陳緗綸、陳儀德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四之㈠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㈤核被告蔡睿紜就犯罪事實一、㈤即附表五之㈠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鄭富陽與陳榆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
㈠即附表一之㈠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涂宏弛與陳榆紜、上開詐欺集團
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之㈠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陳曼儒與
陳榆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㈢即附表三之㈠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被告陳緗綸、陳儀德與陳榆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
間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四之㈠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蔡睿紜與陳榆
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㈤即附表五之㈠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鄭富陽就附表一之㈠編號7、8、15(其中112年1月10日
該次)部分委由不知情之成年人向被害人收款,為間接正犯
。
五、查:
㈠被告鄭富陽就附表一之㈠編號1、3、4、5、6、11、12、13、1
5部分,於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所為之犯行,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侵
害同一之法益,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多次行
為,應認各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㈡被告涂宏弛就附表二之㈠編號3、6、7、8、9、12、14、15、1
6、17、18、19、20部分,於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
,所為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
犯意,接續多次行為,應認各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
罪。
㈢被告陳曼儒就附表三之㈠編號3、5、10、12、15、16、17、19
、24部分,於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所為之犯行,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
侵害同一之法益,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多次
行為,應認各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六、被告鄭富陽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之㈠所為,均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被告
涂宏弛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之㈠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被告陳曼
儒就犯罪事實一、㈢即附表三之㈠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被告陳緗綸、
陳儀德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四之㈠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被告蔡睿
紜就犯罪事實一、㈤即附表五之㈠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被告鄭富陽所犯上開15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告涂宏弛所犯上開22次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告陳曼儒所犯上
開26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所犯上開5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告蔡睿紜所犯上開3次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
併罰。
八、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
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修正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所明定。查:
㈠被告鄭富陽固於本院審判中自白犯行,然於偵查中並無自白
犯行,自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偵審自白減
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㈡被告涂宏弛、陳曼儒、陳緗綸、陳儀德、蔡睿紜於偵查、審
判中均無自白犯行,自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九、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可參)。而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為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明文。查:
㈠被告鄭富陽固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行,然於偵查中未自白犯
行,並不合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偵審自白
減輕其刑之規定,本院於量刑時乃予以審酌。
㈡被告涂宏弛、陳曼儒、陳緗綸、陳儀德、蔡睿紜於偵查、審
判中均未自白洗錢犯行,並不合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前段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本院於量刑時乃予以
審酌。
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詐騙猖獗,犯罪手法惡
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被告6人竟為本案犯行,應予相當
之非難,並衡酌被告6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
被告鄭富陽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被告涂宏弛、陳曼
儒、陳緗綸、陳儀德、蔡睿紜始終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被告6人所犯想像競合輕罪之一般洗錢罪均不合於上開九所
載減輕其刑規定,又被告鄭富陽、陳曼儒、陳緗綸、陳儀德
、蔡睿紜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和解,且賠償,各詳如
附表一之㈡、附表三之㈡、附表四之㈡、附表五之㈡「是否和解
或調解成立、履行情形」欄所示,被告涂宏弛並未與附表二
之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亦未賠償,暨
附表一之㈠、附表二之㈠、附表三之㈠、附表四之㈠、附表五之
㈠「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受之損害,再兼衡被告6人之教育
智識程度、工作、經濟、家庭、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四第
219頁)、素行品行,暨參酌公訴檢察官當庭所述之求刑意
見(見本院卷四第228、2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
衡酌被告6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
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十一、被告陳緗綸、陳儀德、蔡睿紜宣告緩刑:
查被告被告陳緗綸、陳儀德、蔡睿紜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
㈠爰審酌被告陳緗綸、陳儀德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而被告陳
緗綸、陳儀德已與附表四之㈠編號2、4、5、6所示之被害人
和解,且其中附表四之㈡編號4、5、6所示和解約定之給付金
額已履行完畢;其中附表四之㈡編號2所示和解約定之給付金
額正分期履行中,詳如附表四之㈡編號2、4、5、6所示。本
院認被告陳緗綸、陳儀德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應知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經綜核各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陳
緗綸、陳儀德於緩刑期間,能按其與告訴人謝雅鈞和解內容
所承諾之和解金額及付款期間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
爰將被告陳緗綸、陳儀德與告訴人謝雅鈞於115年5月17日簽
立之民刑事爭議和解書所載和解金額,引為被告陳緗綸、陳
儀德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支付之損害賠償,命被
告陳緗綸、陳儀德應依上開和解書所載和解金額履行賠償義
務;復為使被告陳緗綸、陳儀德確實知所警惕,並讓其有正
確之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宣告被
告陳緗綸、陳儀德應各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應各接受受理執行之地
方檢察署所舉辦如主文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且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同時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
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陳緗綸、陳儀德如
違反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蔡睿紜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而被告蔡睿紜已
與附表五之㈠編號2、3所示之被害人和解,且均履行完畢,
詳如附表五之㈡編號2、3所示。本院認被告蔡睿紜經此偵審
科刑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經綜核各情,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
自新。惟為使被告蔡睿紜確實知所警惕,並讓其有正確之法
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宣告被告蔡睿
紜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
數之義務勞務;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
告蔡睿紜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如主文所示場
次之法治教育,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同時諭
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規定,被告蔡睿紜如違反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
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為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所明定。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文。
二、扣案物品部分:
㈠被告鄭富陽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9、10、12、16至19所示之物,係被告鄭富
陽所有,且係供被告鄭富陽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鄭富陽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本院卷四第197頁),爰
依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⒉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2所示之物,係檢警為調查本案犯罪事實
所留存之證據資料,非上揭規定應予沒收之物,爰不予沒收
。
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3所示之款項,被告鄭富陽於本院審理時
稱係本案收到之款項(見本院卷四第197頁),屬洗錢之財
物,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⒋其餘扣案物品,經核或僅具有證據性質,難認與本案犯罪有
直接關係,或被告鄭富陽否認與本案有關,復查無證據證明
該等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之
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鄭富陽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涂宏弛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12所示之物,係被告涂宏弛所有,且
係供被告涂宏弛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涂宏弛於本院審理
時自陳在卷(本院卷四第199頁),而被告涂宏弛犯3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已認定如前,則該等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⒉其餘扣案物品,經核或僅具有證據性質,難認與本案犯罪有
直接關係,或被告涂宏弛否認與本案有關,復查無證據證明
該等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之
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涂宏弛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被告陳曼儒部分: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係被告陳曼儒所有,且係供被告陳
曼儒本案聯絡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曼儒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在卷(本院卷四第201頁),而被告陳曼儒犯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業已認定如前,則該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㈣被告陳緗綸部分:
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係被告陳緗綸所有,且係供被告陳
緗綸本案聯絡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緗綸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在卷(本院卷四第202頁),而被告陳緗綸犯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業已認定如前,則該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㈤被告陳儀德部分:
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係被告陳儀德所有,且係供被告陳
儀德本案聯絡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儀德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在卷(本院卷四第203頁),而被告陳儀德犯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業已認定如前,則該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㈥被告蔡睿紜部分:
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係被告蔡睿紜所有,且係供被告
蔡睿紜本案聯絡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蔡睿紜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在卷(本院卷四第200頁),而被告蔡睿紜犯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業已認定如前,則該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二、犯罪所得部分:
㈠被告鄭富陽部分:
被告鄭富陽於本院審理時稱:我出面交易,陳榆紜每件會給
付我3千元之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364頁)。而被告鄭富陽
本案犯罪所得及應沒收之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之㈢所
示,該應沒收之犯罪所得46,700元並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涂宏弛部分:
被告涂宏弛本案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如附表二之㈢所示,該犯
罪所得125,744元並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本
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
款之適用,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㈢被告陳曼儒部分:
被告陳曼儒否認本案有獲得任何報酬。而觀諸卷內證據資料
,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曼儒就本案已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或不
法利得,自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餘地。
㈣被告陳緗綸、陳儀德部分:
被告陳緗綸於警詢時稱:陳榆紜各次給付之報酬如附表四之
㈡「犯罪所得」欄所示,由其與陳儀德依3成、7成拆帳等語
(⑯113偵10035卷四第15、16頁)。而被告陳緗綸、陳儀德
本案犯罪所得及應沒收之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如附表四之㈤所
示,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分別為2,100元
、4,900元,並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本院酌
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
適用,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㈤被告蔡睿紜部分:
被告蔡睿紜否認本案有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而觀諸卷內證據
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蔡睿紜就本案已從中獲取任何報酬
或不法利得,自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餘地。
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查:
㈠被告鄭富陽就所收取之款項,除因已調解成立賠償被害人款
項而不諭知沒收、追徵部分及已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
外,餘款已依指示交與陳榆紜,並無取得所有權或管領權,
倘逕依上開規定沒收,實有違比例而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
收。
㈡被告涂宏弛就所收取之款項,除上開已諭知沒收、追徵之犯
罪所得外,餘款已依指示交與上手,並無取得所有權或管領
權,倘逕依上開規定沒收,實有違比例而屬過苛,故不予宣
告沒收。
㈢被告陳曼儒已將其收取之款項全部交與陳榆紜,倘逕依上開
規定沒收,實有違比例而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陳緗綸、陳儀德就所收取之款項,除因已和解賠償被害
人款項而不諭知沒收、追徵部分及已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
所得外,餘款已依指示交與陳榆紜,並無取得所有權或管領
權,倘逕依上開規定沒收,實有違比例而屬過苛,故不予宣
告沒收。
㈤被告蔡睿紜已將其收取之款項全部交與陳榆紜,倘逕依上開
規定沒收,實有違比例而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緗綸、陳儀德與陳榆紜及上開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四之
㈢所示之時日(即起訴書附表4編號2之第1至3筆),以如附
表四之㈢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之㈢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
如附表四之㈢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同意購買泰達幣,再由該
詐欺集團成員通知陳榆紜聯繫如附表四之㈢所示之人商洽買
賣事宜,及轉告被告陳緗綸要求被告陳儀德於如附表四之㈢
所示之時地,出面向附表四之㈢所示之人收取如附表四之㈢所
示之款項,並交付如附表四之㈢所示數量之泰達幣至如附表
四之㈢所示之電子錢包,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附表四之㈢所
示之人將該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以隱匿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來源、去向。而認被告陳緗綸、陳儀德除前述犯罪事
實一、㈣附表四之㈠編號2經認定有罪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4
編號2之第4筆)外,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榆紜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即告訴人謝雅鈞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
位證物(被告陳儀德手機)蒐證報告1份、被告陳緗綸與另
案被告陳榆紜對話紀錄截圖1份、CoinMarketCap網站泰達幣
歷史價格查詢資料1份資為論據。訊據被告陳緗綸、陳儀德
堅詞否認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辯稱並無於
附表四之㈢所示之時地,出面向告訴人謝雅鈞交易收款等語
(本院卷一第285、286頁)。
三、查:
㈠證人謝雅鈞固因受詐欺而於附表四之㈢所示之時間、地點,交
付款項與「Lina」即陳榆紜所派來之人,業據證人謝雅鈞於
警詢時陳述明確(⑮113偵10035卷三第225、226頁),並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附卷可參(⑮113偵10035卷三第201、216、219至
221頁),堪先認定。
㈡而查:
⒈告訴人謝雅鈞於111年4月2日警詢時稱:111年1月11日下午7
時32分該次是「Lina」的兩個男性親戚,自稱「Lina」表哥
,對方身高一高一矮,來面交交易,(經警提示對話記錄)
111年1月24日下午5時27分該次是「Lina」親戚來面交,但
準確是誰我不清楚等語(⑮113偵10035卷三第226頁)。而觀
之告訴人謝雅鈞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
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告訴人謝雅鈞係表示依其目前記憶無
法指認(⑮113偵10035卷三第231至236頁)。可見,告訴人
謝雅鈞並不清楚附表四之㈢部分實際向其收款之人為何人。
⒉被告陳緗綸於112年2月13日警詢時固坦承其有請被告陳儀德
於111年1月25日晚間8時6分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與被害人謝雅鈞面交15萬元5002顆USDT(即附表四之㈠編號2
部分),惟堅詞否認其與被告陳儀德有於111年1月24日下午
有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與被害人謝雅鈞面交17萬
元5669顆、24萬8003顆USDT等語(⑯113偵10035卷四第17頁
);於112年2月13日偵查中則稱其有請被告陳儀德於111年1
月24日下午為前揭面交(⑰113偵10035卷五第111至118頁,
結文第119頁);於112年11月14日警詢時經警提示對話記錄
後,則確認稱111年1月24日下午並非其與陳儀德前去與被害
人謝雅鈞面交等語(⑯113偵10035卷四第45頁)。
⒊被告陳儀德於112年2月13日調詢時固表示:其有於111年1月2
4日17時27分協助陳榆紜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與
告訴人謝雅鈞面交17萬元5669顆、24萬元8003顆USDT,然稱
:其係一人獨自前往,陳緗綸翌日有詢問其是否要再與同一
位客戶再次面交,但其因有事就拒絕了,其只有與告訴人謝
雅鈞面交過一次等語(⑯113偵10035卷四第62頁);於112年
2月13日偵查中稱:有與告訴人謝雅鈞面交過一次,金額為2
0至30萬元之間等語(⑰113偵10035卷五第123頁);於112年
11月29日警詢時經警提示對話記錄後,則確認稱111年1月24
日下午並非其與被告陳緗綸前去與告訴人謝雅鈞面交,其係
於111年1月25日晚間8時6分前去與被害人謝雅鈞面交(即附
表四之㈠編號2部分)(⑯113偵10035卷四第85頁)。
⒋依被告陳緗綸與陳儀德於111年1月25日之對話記錄,陳缃綸
向陳儀德稱:「昨天也是這個板橋的,天天換,昨天41,別
人去跑..」等語(⑯113偵10035卷四第85頁)。
⒌基上,告訴人謝雅鈞並不清楚附表四之㈢實際向其收款之人為
何人。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於警偵訊中,就是否有於111年1
月24日前去與被害人謝雅鈞面交收款,前後說詞不一,而經
警提示被告陳緗綸與陳儀德於111年1月25日之對話記錄後,
均已明確表示該次並非其等去收款。況告訴人謝雅鈞所陳述
前來收款之人為2人,與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所承認曾去收
款各次情形均係被告陳儀德獨自一人前往之情形不同,再依
前揭對話記錄已足認111年1月24日並非被告陳緗綸、陳儀德
前去與被害人謝雅鈞面交收款。是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唯利
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難認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有為附表
四之㈢部分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認定被告陳
緗綸、陳儀德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本院無從
形成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
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有檢察官所指
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倘成罪,與檢察官已起訴且經前開本
院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一、㈣附表四之㈠編號2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曼儒與陳榆紜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三之㈢所示之時日,以如附表
三之㈢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三之㈢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
附表三之㈢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同意購買泰達幣,再由該詐
欺集團成員通知陳榆紜聯繫附表三之㈢所示之人商洽買賣事
宜,及要求被告陳曼儒於如附表三之㈢所示之時地,出面向
附表三之㈢所示之人收取如附表三之㈢所示之款項,並交付如
附表三之㈢所示數量之泰達幣至如附表三之㈢所示之電子錢包
,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如附表三之㈢所示之人將如該等泰
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以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去
向。而認被告陳曼儒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嫌等語。
㈡被告陳緗綸、陳儀德與陳榆紜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四之㈣所示之時日,
以如附表四之㈣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之㈣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附表四之㈣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同意購買泰達幣,再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通知陳榆紜聯繫附表四之㈣所示之人商洽
買賣事宜,及轉告被告陳緗綸要求被告陳儀德於如附表四之
㈣所示之時地,出面向附表四之㈣所示之人收取如附表四之㈣
所示之款項,並交付如附表四之㈣所示數量之泰達幣至如附
表四之㈣所示之電子錢包,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如附表四
之㈣所示之人將該等泰達幣轉入匿名電子錢包,以隱匿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去向。而認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此部分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資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曼儒就上開一、㈠部分;被告陳緗綸、陳
儀德就上開一、㈡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無非係以下列證據資為論據:
㈠上開一、㈠部分:被告陳曼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
另案被告陳榆紜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陳偲騏於警
詢中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被告陳曼儒手機
)蒐證報告1份、CoinMarketCap網站泰達幣歷史價格查詢資
料1份。
㈡上開一、㈡部分:被告陳緗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陳
儀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榆紜於警詢
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王菱吟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數位證物(被告陳儀德手機)蒐證報告1份、CoinM
arketCap網站泰達幣歷史價格查詢資料1份。
四、被告之辯解如下:
㈠被告陳曼儒堅詞否認有上開一、㈠部分犯行,辯稱:附表三之
㈢該次不是我去交易的,是陳榆紜自己去交易的等語(本院
卷一第285頁)。
㈡被告陳緗綸堅詞否認有上開一、㈡部分犯行,辯稱:附表四之
㈣該次不是我叫被告陳儀德去交易的,我不知道是誰去交易
的等語(本院卷一第286頁)。
㈢被告陳儀德堅詞否認有上開一、㈡部分犯行,辯稱:附表四之
㈣該次不是我去收款的,我不知道是誰去收款的等語(本院
卷一第286頁)。
五、經查:
㈠上開一、㈠部分:
⒈被害人陳偲騏固因受詐欺而於附表三之㈢所示之時間、地點,
交付款項與詐欺集團所派來之人,業據證人陳偲騏於警詢時
陳述明確(⑯113偵10035卷四第113至117頁),堪先認定。
⒉證人陳偲騏於警詢時稱:附表三之㈢都是交給同一個女生,當
初面交有戴口罩,長髮 、身材痩小,當初他是開一臺白色
轎車來跟我面交,車號我沒有看到等語(⑯113偵10035卷四
第116至117頁),並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12
之人(指認陳曼儒),有被害人陳偲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可參(⑯113
偵10035卷四第119至123頁);於本院審理時稱:2次面交是
同一位女子,第一次在龜山區公所是晚上,所以我對她五官
並不清楚,只知道她瘦瘦高高的,開一臺白色轎車。第二次
在便利超商的時候,那時是戴口罩。我認為2次是同一人,
是靠聯繫方式,我不曉得長相,該女子與在庭的陳曼儒不太
相似,我無法確定是否同一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的確
信程度不是我填寫的,我認為確信程度只有60%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332至337頁)。
⒊附表三之㈢部分,被告陳曼儒否認有於該時、地向被害人陳偲
騏收款,而被害人陳偲騏於警詢中固指認係被告陳曼儒來向
其收款,然於本院審理時稱其確認程度僅有60%,且此部分
除被害人陳偲騏之指述外,並無任何補強證據足資佐證,實
難僅以證人陳偲騏之證述,即遽認被告陳曼儒有此部分犯行
。
㈡上開一、㈡部分:
⒈被害人王菱吟固因受詐欺而於附表四之㈣所示之時間、地點,
交付款項與詐欺集團所派來之人,業據被害人王菱吟於警詢
時陳述明確(⑯113偵10035卷四第161至165頁),堪先認定
。
⒉被告陳緗綸、陳儀德均否認有於附表四之㈣所示之時間、地點
向被害人王菱吟收款。而被害人王菱吟於警詢稱:我於111
年1月24日15時31分,在臺中市○里區○○街0號跟「Lina」購
買USDT,是他堂哥過來交易,我不確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編號1(徐志承)或編號4(鄭富陽)是他堂哥等語(⑯113
偵10035卷四第163、16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L
ina」沒有說是她堂哥過來,只有說有一個人代她來,現在
我已完全忘記該男子的外型、長相等語(本院卷二第341至3
44頁)。可見,證人王菱吟於警詢時雖稱是陳榆紜的堂哥代
陳榆紜來交易,然係指認徐志承或鄭富陽為該堂哥。是證人
王菱吟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無法證明附表四之㈣該
次係由被告陳緗綸或陳儀德出面與其交易收款。而無證據證
明被告陳緗綸、陳儀德有此部分犯行。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陳曼儒就上開一、㈠部分;被告
陳緗綸、陳儀德就上開一、㈡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洗錢罪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
院無從形成被告陳曼儒、陳緗綸、陳儀德此部分有罪之確信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曼儒
、陳緗綸、陳儀德此部分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
明,依法自應諭知被告陳曼儒、陳緗綸、陳儀德此部分無罪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儒、謝宏偉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附表一之㈠:被告鄭富陽部分(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以
下附表均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交付時間市價 交付USDT顆數 購買單價 價差 電子錢包來源位址 被害人電子錢包位址 取款車手 1 張麗珠 ︿ 提出告訴 ﹀ 111年5月12日某時許,以暱稱「蕭天賜」、「ALAN」透過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張麗珠,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8月19日8時4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路易沙咖啡大有門市」 3,000,000元 30.12 96,154 31.20 1.080 THmJe7wYQtQKeN67yDrqGou3jz214Vdofr TX2VDDwtQHfpMiTwgWh9CHnf8NSE4WTZKi 鄭富陽 111年9月23日17時14分 630,000元 31.80 19,385 32.499 0.699 TRS3jaoXyVsdYP6UPRv2E9XTSBkmKrNDRG 鄭富陽 2 朱倩昀 ︿ 更名為 王倩昀,提出告訴 ﹀ 111年10月14日前某日以暱稱「陳振豪」、「振豪」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朱倩昀,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0月14日20時49分 新竹縣○○市○○路000○000號「統一超商飛利浦門市」 330,000元 31.98 9,705 34.003 2.023 TRS3jaoXyVsdYP6UPRv2E9XTSBkmKrNDRG TMBcUZRnqeZwE3JqU33s94frLEQ2S6NMaH 鄭富陽 3 林慧貞 ︿ 提出告訴 ﹀ 111年8月中旬某日以暱稱「趙嘉偉」,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林慧貞,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9月6日11時2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佳門市」 250,000元 30.84 7,575 33.003 2.163 TRS3jaoXyVsdYP6UPRv2E9XTSBkmKrNDRG TP37drqQujHwwJatTCQWR86C7NJTvCgE3V 鄭富陽 111年9月12日12時3分 400,000元 30.88 12,121 33.001 2.121 鄭富陽 111年9月14日13時11分 120,000元 31.14 3,636 33.003 1.863 鄭富陽 4 吳俞芬 111年8月31日某時暱稱「張興隆」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吳俞芬,佯稱可由OMF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8月31日18時56分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000號「星巴克中興門市」 200,000元 30.46 6,061 32.998 2.538 THmJe7wYQtQKeN67yDrqGou3jz214Vdofr TWjHirVxrGk8NwwsjFFHEmRrJbax7Ksog5 鄭富陽 111年9月2日20時10分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上的超商面交 300,000元 30.63 9,090 33.003 2.373 TRS3jaoXyVsdYP6UPRv2E9XTSBkmKrNDRG 鄭富陽 111年9月5日18時39分 100,000元 30.71 3,030 33.003 2.293 鄭富陽 111年9月8日0時31分 700,000元 30.92 21,212 33.000 2.080 鄭富陽 111年9月8日22時12分 200,000元 30.92 6,060 33.003 2.083 鄭富陽 5 李欣怡 111年8月24日某時暱稱「明哲」透過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李欣怡,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9月26日18時42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麥當勞彰化曉陽店」 300,000元 31.84 8,824 33.998 2.158 TRS3jaoXyVsdYP6UPRv2E9XTSBkmKrNDRG TE8CjNJd2gDP9jgTZE7Mv1uS67hTHDFCfy 鄭富陽 111年9月29日17時9分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麥當勞后里甲后店」 600,000元 31.79 17,647 34.000 2.210 鄭富陽 111年9月30日16時48分 彰化縣○○市○○路○段00號1樓「麥當勞彰化金馬店」 400,000元 31.82 11,764 34.002 2.182 鄭富陽 111年10月5日19時34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麥當勞彰化曉陽店」 500,000元 31.64 14,705 34.002 2.362 鄭富陽 111年10月14日17時50分 1,050,000元 31.98 30,882 34.000 2.020 鄭富陽 111年10月25日16時46分 340,000元 32.38 9,826 34.602 2.222 鄭富陽 111年10月26日17時35分 臺中市○○區○區○路0號「臺中高鐵站」 360,000元 32.24 10,434 34.503 2.263 鄭富陽 111年11月11日17時43分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麥當勞后里甲后店」 500,000元 31.35 14,534 34.402 3.052 TTBnfMo5XFtzv8Ki3SgUZDcn93wecvuSLz 鄭富陽 111年11月24日19時15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麥當勞彰化曉陽店」 200,000元 31.07 5,917 33.801 2.731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鄭富陽 111年11月29日12時14分 1,400,000元 31.01 41,420 33.800 2.790 鄭富陽 111年11月30日13時16分 170,000元 30.95 5,030 33.797 2.847 鄭富陽 6 陳姿樺 ︿ 提出告訴 ﹀ 111年9月13日某時暱稱「張興龍」透過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陳姿樺,佯稱可投資網路商店獲利云云 111年12月27日14時41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新甲門市」 496,500元 30.73 15,000 33.100 2.370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TFrwH1PVZQBcMJ2pzbC977k4gbw8WLxsYZ 鄭富陽 112年1月10日14時0分 330,000元 30.48 10,000 33.000 2.520 TXoUaUKY836DdVdbhdimtmDHsSsAjgriZb 鄭富陽 7 李靆蔆 ︿ 提出告訴 ﹀ 111年12月28日15時許,以暱稱「陳家豪」、「彬彬有物」透過社群網路臉書、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李靆蔆,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2年1月15日14時41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摩斯漢堡高鐵台南店」 60,000元 30.31 1,818 33.003 2.693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TXoUaUKY836DdVdbhdimtmDHsSsAjgriZb 鄭富陽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無證據證明該女子知情) 8 楊舒安 ︿ 提出告訴 ﹀ 112年1月10日前某日以暱稱「李玉龍」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楊舒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2年1月16日13時36分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義村門市」 1,000,000元 30.37 30,303 33.000 2.630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TXoUaUKY836DdVdbhdimtmDHsSsAjgriZb 鄭富陽委由黃羿霖(涉犯詐欺等罪嫌,業經檢察官另案不起訴處分)面交 9 黃秀圓 111年9月中旬某日以暱稱「舸」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黃秀圓,佯稱可經由臺灣交易所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2年1月11日16時6分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440,000元 30.46 43,636 33.000 2.540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TFs1t3u4BdtKDsQpXH9uHe2MgAPHhmpkzg 鄭富陽 10 郭伶姍 ︿ 提出告訴 ﹀ ︽ 起訴書 誤載為郭伶 珊 ︾ 111年10月8日20時53分許以暱稱「鄭宇伯」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郭伶姍,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差價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13時1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遠傳桃園中華直營門市」 203,000元 32.26 5,900 34.407 2.147 TRS3jaoXyVsdYP6UPRv2E9XTSBkmKrNDRG TFrBkkDVrg2dhXyP6qQv3WkuVTs2J38aL3 鄭富陽 11 黃燕玲 ︿ 提出告訴 ﹀ 111年10月3日某時以暱稱「張哲洋」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傳送訊息予黃燕玲,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1月17日10時4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紅櫻花食品工廠」 700,000元 31.16 20,588 34.000 2.840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TE7dD5FtPb8T47AbJ31BTywUZib8wFJpH3 鄭富陽 111年11月25日12時30分 彰化縣鹿港鎮海浴路59巷口 1,550,000元 30.93 45,722 33.901 2.971 鄭富陽 111年12月2日13時0分 2,900,000元 30.63 88,000 32.955 2.325 鄭富陽 12 張靜玉 ︿ 提出告訴 ﹀ 111年11月4日某時以暱稱「趙嘉偉」透過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張靜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2月6日21時26分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全家超商新東湖店」 150,000元 30.65 3,951 37.965 7.315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TWxMmK5fUCnQfm4HKNN9UMWiYd2NXGu4i2 鄭富陽 111年12月7日18時42分 臺北捷運後山埤站3號出口忠孝東路5、6段玉成街交叉口 180,000元 30.65 6,382 28.204 (2.446) 鄭富陽 111年12月16日21時51分 臺北市○○○路0段000號南港車站「地下一樓廣場」 350,000元 30.83 10,606 33.000 2.170 鄭富陽 111年12月19日19時26分 臺北捷運後山埤站3號出口忠孝東路5、6段玉成街交叉口 220,000元 30.79 6,666 33.003 2.213 鄭富陽 13 張依錞 ︿ 提出告訴 ﹀ 111年12月11日19時43分許以暱稱「Ww」、「吳浩然」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張依錞,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2月24日10時51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左運門市」 100,000元 30.76 3,021 33.102 2.342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TFrwH1PVZQBcMJ2pzbC977k4gbw8WLxsYZ 鄭富陽 111年12月29日17時4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漢神捷運站4號出口 200,000元 30.83 6,042 33.102 2.272 鄭富陽 112年1月3日13時5分 高雄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 300,000元 30.73 9,090 33.003 2.273 鄭富陽 112年1月4日13時28分 300,000元 30.73 9,090 33.003 2.273 鄭富陽 112年1月13日19時47分 高雄市○○區○○街000號鳳凌廣場「全家超商鳳山鳳凌店」 330,000元 30.37 10,000 33.000 2.630 鄭富陽 14 蘇妍薰 ︿ 提出告訴 ﹀ 111年12月11日10時54分許以暱稱「陳柏宇」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蘇妍薰,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2年1月7日11時1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信科門市」 165,000元 30.57 5,000 33.000 2.430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TXoUaUKY836DdVdbhdimtmDHsSsAjgriZb 鄭富陽 15 彭琬紜 ︿ 提出告訴 ﹀ 111年12月25日某時許以暱稱「林琪」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彭琬紜,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2年1月5日17時3分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麻園門市」 200,000元 30.72 6,060 33.003 2.283 TWKfSSxKCZzeANKycg8hZYfuusmHFRoyK7 TXoUaUKY836DdVdbhdimtmDHsSsAjgriZb 鄭富陽 112年1月10日16時23分 250,000元 30.48 7,575 33.003 2.523 鄭富陽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無證據證明該女子知情)
附表一之㈡:被告鄭富陽部分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是否和解或調解成立、履行情形 罪刑 1 張麗珠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1 ⑴告訴人張麗珠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219至221、225至230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⑬113偵10035卷一第213至217、223至224頁) ⑶張麗珠111年8月19日遭詐騙案幣流一覽(⑨112偵59628卷一第151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朱倩昀 ︿ 更名為 王倩昀,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2 ⑴告訴人朱倩昀於警詢、調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238至243、249至251頁、⑨112偵59628卷一第279至284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⑨112偵59628卷一第287至367頁) ⑶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⑬113偵10035卷一第237、246至247頁) 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727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35、236頁)、已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完畢(轉帳截圖,見本院卷四第293頁)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林慧貞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3 ⑴告訴人林慧貞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258至261、265至271頁) ⑵轉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翻拍照片(⑬113偵10035卷一第263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⑬113偵10035卷一第253至257頁) 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鄭富陽)(⑬113偵10035卷一第272至276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吳俞芬 附表一之㈠編號4 ⑴被害人吳俞芬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283至284、297至304頁) ⑵詐騙APP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⑬113偵10035卷一第289至295頁) ⑶吳俞芬之電子錢包資料及交易紀錄(⑬113偵10035卷一第311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⑬113偵10035卷一第277至281、285至286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鄭富陽)(⑬113偵10035卷一第305至310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李欣怡 附表一之㈠編號5 ⑴被害人李欣怡於警詢時之證述(㉑112偵7607卷第201至209頁、⑪112偵59628卷三第149至162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紀錄(⑪112偵59628卷三第169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陳姿樺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6 ⑴告訴人陳姿樺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①112偵49044卷第31至33、35至36頁、⑦雄檢112偵29269卷第19至22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翻拍照片(①112偵49044卷第15頁、⑧警卷第43至45頁) ⑶詐騙網頁頁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①112偵49044卷第17頁、⑧警卷第43至45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⑧警卷第47至51頁) ⑸【扣押物編號1-9】112年1月7日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54頁) ⑹111年12月27日、112年1月10日監視器畫面截圖、鄭富陽叫車資料及軌跡圖(⑧警卷第12至23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李靆蔆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7 ⑴告訴人李靆蔆於警詢時之證述(③113偵17588卷第45至49、51至53、55至61頁) ⑵詐騙網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⑪112偵59628卷三第179至192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⑪112偵59628卷三第171、175至178頁) 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翰陞、鄭富陽)(③113偵17588卷第63至69頁) ⑸【扣押物編號1-9】112年1月15日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50頁) 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727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35、236頁)、已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完畢(轉帳截圖,見本院卷四第295頁)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楊舒安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8 ⑴告訴人楊舒安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339至340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⑬113偵10035卷一第347至353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⑬113偵10035卷一第337、341至342、354至355頁) ⑷【扣押物編號1-9】112年1月6日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46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黃秀圓 附表一之㈠編號9 ⑴被害人黃秀圓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358至359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⑬113偵10035卷一第357、360至362、365頁) ⑶【扣押物編號1-9】112年1月11日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51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郭伶姍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10 ⑴告訴人郭伶姍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371至378、403至406頁) ⑵詐騙網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⑬113偵10035卷一第385至39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⑬113偵10035卷一第369、383至384、399至401頁) 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鄭富陽)(⑬113偵10035卷一第407至410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黃燕玲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11 ⑴告訴人黃燕玲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414至419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APP頁面截圖(⑬113偵10035卷一第422至427頁) ⑶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⑬113偵10035卷一第411至413、420至421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張靜玉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12 ⑴告訴人張靜玉於警詢時之證述(②112偵20822卷第25至27、45至47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翻拍照片(②112偵20822卷第57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②112偵20822卷第56頁) ⑷張靜玉與鄭富陽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翻拍照片(②112偵20822卷第29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②112偵20822卷第31至37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張依錞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13 ⑴告訴人張依錞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438至444頁) ⑵詐騙網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⑬113偵10035卷一第449至460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⑬113偵10035卷一第437、445至448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蘇妍薰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14 ⑴告訴人蘇妍薰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467至470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⑬113偵10035卷一第489頁) ⑶詐騙臉書頁面、APP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⑬113偵10035卷一第481至485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⑬113偵10035卷一第463、471至473、477至478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彭琬紜 ︿ 提出告訴 ﹀ 附表一之㈠編號15 ⑴告訴人彭琬紜於警詢時之證述(⑬113偵10035卷一第495至499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⑬113偵10035卷一第493、501至505頁) ⑶【扣押物編號1-9】112年1月10日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52頁) 無 鄭富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之㈢:被告鄭富陽犯罪所得
未扣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46,700元 計算方式: ⑴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每次3,000元,收款43次,共129,000元 ⑵已與附表一之㈠編號2、7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且已給付之金額各已超過3千元,此部分(2次)已屬合法發還被害人,是扣除2次3,000元,共扣除6,000元 ⑶扣除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3所示款項76,300元 ⑷計算式:3,000×(43-2)-76,300=46,700
附表二之㈠:被告涂宏弛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交付時間市價 交付USDT顆數 購買單價 價差 電子錢包來源位址 被害人電子錢包位址 取款車手 1 柯孟茹 111年2月某日以LINE暱稱「海闊天空」傳送訊息予柯孟茹,佯稱可投資BitgetEX平台及購買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28日20時19分 臺北市○區地○街0號出口 150,000元 29.29 5,000 30.000 0.71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FQMnf3qVhfxHVfVwtPXtu2nyyDLsYFJ6i 涂宏弛 2 李菀婷 ︿ 提出告訴 ﹀ 111年4月某日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韓世勛」、通訊軟體LINE暱稱「Aldridge King」傳送訊息予李菀婷,佯稱可投資BitgetEX平台購買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27日12時11分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環湖門市」 200,000元 29.30 6,289 31.802 2.502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PDmLiFiHmYK2r3VPQb2hWxBXybjEEZwCu 涂宏弛 3 曾家楹 ︿ 提出告訴 ﹀ 110年9月30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俊敏」傳送訊息予曾家楹,佯稱可投資BitgetEX平台購買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28日14時17分 花蓮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蓮冠門市」 2,198,000元 29.29 70,000 31.400 2.11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XZQCgnVt2tX7RWSfeYfupzX8rRSj5U85d 涂宏弛 111年6月13日14時11分 1,638,000元 29.74 52,000 31.500 1.760 涂宏弛 4 張翌菱 111年4月中旬某日19時許以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明軒」傳送訊息予張翌菱,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SDAG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6月7日17時3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勝悅髮型頭皮養護館芝加哥店」 800,000元 29.51 25,157 31.800 2.29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Cg7LszpZkwx5kKu7e9Guhfe7VMjaVUJF5 涂宏弛 5 高誠隆 ︿ 提出告訴 ﹀ 110年11月20日某時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賈語晴」、通訊軟體LINE暱稱「Aimee Jia」傳送訊息予高誠隆,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NodieEX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5月20日14時31分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號「板橋車站」 150,000元 29.71 4,688 31.997 2.287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TbnEFQehJJCr5HVoHy2ywX9VjAzhvtJzu 涂宏弛 6 余松泉 ︿ 提出告訴 ﹀ 111年10月24日前某時以社群網站臉書、LINE暱稱「沈小姐」傳送訊息予余松泉,佯稱可投資SDAG網路平台購買虛擬幣獲利云云 111年6月10日16時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新莊棒球場」售票口前廣場 380,000元 29.64 11,875 32.000 2.36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Hv1VoS5udHTzhmEgA7EMBJSZ8WoufmX74 涂宏弛 111年6月27日15時6分 950,000元 29.69 29,780 31.901 2.211 涂宏弛 111年7月13日10時45分 325,000元 29.85 10,158 31.994 2.144 涂宏弛 7 林永發 ︿ 提出告訴 ﹀ 111年5月7日22時許以LINE暱稱「劉思瑜」、「CCFA認證-林鴻譽」傳送訊息予林永發,佯稱可指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5月11日15時16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台中真安店」 64,000元 29.69 2,000 32.000 2.310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XigojNPYYp5G19NSxZVJar14fWJ4Fa8rB 涂宏弛 111年5月25日16時50分 臺中市○○區○○街00號林永發住處 37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 384,000元) 29.59 12,000 32.000 2.410 涂宏弛 8 林怡君 ︿ 提出告訴 ﹀ 111年6月10日某日以社群軟體抖音暱稱「虧欠一生」、LINE通訊軟體暱稱是「陳曉東」、「Mr.Li」傳送訊息予林怡君,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6月14日12時43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喬鎂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外 400,000元 29.70 12,307 32.502 2.802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Nua6KTxfwXezb5hqmyTTPQ5sTexEYkwEx 涂宏弛 111年6月25日13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潭子福貴店」 487,500元 29.70 15,000 32.500 2.800 涂宏弛 9 胡嘉芬 ︿ 提出告訴 ﹀ 111年6月4日某時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若涵」傳送訊息予胡嘉芬,佯稱可投資weex平臺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12時23分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溪東門市」 358,000元 29.84 10,848 33.001 3.161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起訴書原載 TH8YvahUXCvjQUqyT7zKPKYHNBcKpqwwEU,業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 TGCykS29Mv23ZtF3VrcnBQEwDb1EGP3aHg 涂宏弛 111年7月15日14時59分 330,000元 29.93 10,000 33.000 3.070 涂宏弛 10 陳振弘 111年5月14日前某日以社群網站臉書傳送訊息予陳振弘,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5月14日17時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太平宜佳店」 32,400元 29.76 1,000 32.400 2.640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YKMWmBqFis2EGgx8tWtaTSroxdPiS1LJn 涂宏弛 11 詹惠珍 111年10月28日前某日以社群軟體抖音暱稱「FLY」傳送訊息予詹惠珍,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0月24日18時25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東義門市」 780,000元 32.36 22,235 35.080 2.720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U113BfsZzwuqarFJQxsEoqWFTXHh2SRAr 涂宏弛 12 蕭旭桀 ︿ 提出告訴 ﹀ 111年5月下旬某日以LINE暱稱「王予舒」傳送訊息予蕭旭桀,佯稱可投資Coincheck網站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6月15日18時11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台南站」 812,500元 29.68 25,001 32.499 2.819 TJioH3WsXr1hEdnQcLrmNYhYFuvjAnhd2Q(起訴書原載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業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 TNua6KTxfwXezb5hqmyTTPQ5sTexEYkwEx 涂宏弛 111年7月6日18時22分 424,000元 29.80 13,047 32.498 2.698 涂宏弛 111年7月20日15時57分 嘉義縣○○市○○○路000號「高鐵嘉義站」 280,000元 29.92 8,485 32.999 3.079 涂宏弛 111年8月6日16時220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台中真安店」 114,600元 29.96 3,472 33.007 3.047 涂宏弛 13 羅常睿 111年5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佳欣」傳送訊息予羅常睿,佯稱可投資prudential網站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5月11日21時17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環太門市」 100,000元 29.69 3,076 32.510 2.820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M9CpynScsammYnZ1rkBzN3SyBMyFidfar 涂宏弛 14 李秀宜 ︿ 提出告訴 ﹀ 111年7月3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此生無憾劉洋書」傳送訊息予李秀宜,佯稱可投資weex平臺購買虛擬貨幣獲利;後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anny劉浩」自稱可協助李秀宜提領被凍結之虛擬貨幣云云 111年7月20日13時25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睿景店」 200,000元 29.92 6,060 33.003 3.083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MDHUWhZHM6n86aRNx3fhU2Nu8dGUSESxB 涂宏弛 111年7月22日7時52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統一超商文津門市」 200,000元 29.91 6,060 33.003 3.093 涂宏弛 111年7月26日14時119分 200,000元 29.97 6,060 33.003 3.033 涂宏弛 15 郭宸晰 ︿ 提出告訴 ﹀ 111年4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偉」傳送訊息予郭宸晰,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AAVE網站礦機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5月7日21時27分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宏弛、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29.66 3,184 31.400 1.740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Kx8GzgBihnXb6BvvHYrfsGHXAX6SKyR2C 涂宏弛 111年5月7日21時29分 50,000元 29.66 31.400 1.740 涂宏弛 111年5月8日14時11分 50,000元 29.66 3,300 31.400 1.740 涂宏弛 111年5月8日14時13分 50,000元 29.66 31.400 1.740 涂宏弛 111年5月8日14時18分 3,620元 29.66 31.400 1.740 涂宏弛 16 鄭旻倫 ︿ 提出告訴 ﹀ 111年4月某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自稱新加坡友人傳送訊息予鄭旻倫,佯稱可投資BitgetEX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5月20日14時3分 不詳 270,000元 29.71 8,307 32.503 2.793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F6HjL7ZR21wBuur1SXqVrCVz1ZzBDeq6q 涂宏弛 111年6月10日18時42分 不詳 200,000元 29.64 6,153 32.504 2.864 涂宏弛 17 石宛瓴 ︿ 提出告訴 ﹀ 111年6月4日前某日以社群軟體抖音傳送訊息予石宛瓴,佯稱可投資weex平臺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6月16日13時48分 屏東火車站面交 200,000元 29.76 6,153 32.504 2.744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C2BrGT2M7zrmFMPXZrQmKXVGDfcUZFsaa 涂宏弛 111年6月24日13時42分 屏東火車站面交 150,000元 29.73 4,615 32.503 2.773 涂宏弛 111年6月28日17時20分 屏東火車站面交 455,000元 29.60 14,000 32.500 2.900 涂宏弛 111年6月30日17時3分 屏東火車站面交 220,000元 29.72 6,666 33.003 3.283 涂宏弛 111年7月7日17時17分 屏東火車站面交 300,000元 29.77 9,090 33.003 3.233 涂宏弛 18 程己倫 ︿ 提出告訴 ﹀ 111年6月13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陽」傳送訊息予程己倫,佯稱可投資網路商店「菲娜商店」及購買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7月7日20時4分 新北市○○區○○路○段00號「摩斯漢堡土城金城店」 400,000元 29.77 12,200 32.787 3.017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Uu8ReAPfJ6VtxENagrJjCGGTn9Dh7RfEA 涂宏弛 111年7月15日17時36分 400,000元 29.93 12,150 32.922 2.992 涂宏弛 19 陳采璇 ︿ 提出告訴 ﹀ 111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omey」傳送訊息予陳采璇,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AAVE網站礦機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5月18日15時29分 匯款至涂宏弛指定之帳戶 20,000元 29.72 615 32.520 2.800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SqnwXy7pmasTmJNfgcCHjbA9awPQvxrFU 涂宏弛 111年7月14日20時22分 新竹縣○○鎮○○路0號(統一超商埔田門市」 300,000元 29.93 9,090 33.003 3.073 涂宏弛 20 張姿柔 111年6月8日1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嘉偉」傳送訊息予張姿柔,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AAVE網站礦機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6月10日20時55分 匯款至涂宏弛指定之帳戶 30,000元 29.64 923 32.503 2.863 TYN7AMSY64jpCT9fZ66bjcK4raPWkHe2ay TFuwi8pzWmddCBBMeX8huKvcLrhKzW2SSy 涂宏弛 111年6月11日15時8分 匯款至 涂宏弛指定之帳戶 30,000元 29.64 923 32.503 2.863 涂宏弛 111年6月18日18時56分 嘉義縣○○市○○○路000號「萬國通路嘉義高鐵店」 400,000元 29.69 12,500 32.000 2.310 涂宏弛 21 張乃介 ︿ 提出告訴 ﹀ 111年4月2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張乃介,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5月9日17時54分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宏弛、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29.81 不詳 不詳 不詳 涂宏弛 22 陳茗潔 ︿ 提出告訴 ﹀ 111年5月8日某時以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乘風」傳送訊息予陳茗潔,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SDAG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5月10日15時52分(起訴書原載5時52分) 匯款至至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宏弛、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00元 (起訴書誤載為3,000元) 29.75 不詳 不詳 不詳 涂宏弛
附表二之㈡:被告涂宏弛部分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犯罪所得 罪刑 1 柯孟茹 附表二之㈠編號1 ⑴被害人柯孟茹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239至244頁) 編號1、2、3共拿到1萬多元(⑰113偵10035卷五第146頁)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李菀婷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2 ⑴告訴人李菀婷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269至272、291至296頁) ⑵詐騙臉書、Instagram、LINE個人頁面、APP頁面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273至285頁) ⑶李菀婷之幣安錢包地址、儲值及提現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277至279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⑭113偵10035卷二第263至267、287至289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編號8、陳曼儒)(⑭113偵10035卷二第297至302頁) 同上編號1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曾家楹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3 ⑴告訴人曾家楹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309至319、323至332頁) ⑵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文字紀錄(⑭113偵10035卷二第343、349至351頁) ⑶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⑭113偵10035卷二第303至305、321頁) ⑷【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169頁) 同上編號1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張翌菱 附表二之㈠編號4 ⑴被害人張翌菱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353至359頁) 不詳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高誠隆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5 ⑴告訴人高誠隆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367至369、387至390頁) ⑵詐騙APP、網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371至377、386、401至411頁) ⑶高誠隆之電子錢包地址(⑭113偵10035卷二第371頁) ⑷買賣合約書翻拍照片(⑭113偵10035卷二第399頁) 不詳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余松泉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6 ⑴告訴人余松泉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413至415、419至425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434至435、439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433至439頁) 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6、12或14、陳曼珍)(⑭113偵10035卷二第417、427至431頁) 3、4千元 (⑰113偵10035卷五第146頁)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林永發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7 ⑴告訴人林永發於警詢、調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445至449、457至462頁、⑲112他938卷二第451至456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471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⑭113偵10035卷二第451至455、469至472頁、⑲112他938卷二第465頁) ⑷林永發與涂宏弛簽立之買賣合約書影本2紙(⑲112他938卷二第457至459頁) ⑸虛擬貨幣交易ID及電子錢包地址(⑲112他938卷二第461至463頁) ⑹指認相片(指認涂宏弛、陳榆紜)(⑲112他938卷二第467至469頁) ⑺【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2紙(⑫112偵59628卷四第131、167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林怡君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8 ⑴告訴人林怡君於警詢、調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474至482頁、⑲112他938卷二第377至384頁) ⑵轉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499至508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489至498頁) ⑷買賣合約書影本2紙(⑲112他938卷二第385至387頁) ⑸虛擬貨幣交易ID及電子錢包地址(⑲112他938卷二第389至390頁) 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⑭113偵10035卷二第473、483至486頁) ⑺指認相片(指認涂宏弛)(⑲112他938卷二第391頁) ⑻【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2紙(⑫112偵59628卷四第135、151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胡嘉芬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9 ⑴告訴人胡嘉芬於警詢、調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509至514頁、⑲112他938卷二第435至442頁) ⑵詐騙LINE個人頁面、APP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515、520至529頁) ⑶買賣合約書翻拍照片2紙(⑭113偵10035卷二第518至519頁、⑲112他938卷二第443至445頁) ⑷虛擬貨幣交易ID及電子錢包地址(⑲112他938卷二第447頁) ⑸【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2紙(⑫112偵59628卷四第117、147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陳振弘 附表二之㈠編號10 ⑴被害人陳振弘於調詢時之證述(⑲112他938卷二第423至427頁) ⑵買賣合約書影本(⑭113偵10035卷二第534頁) ⑶虛擬貨幣交易ID及電子錢包地址(⑭113偵10035卷二第535頁) ⑷指認相片(指認涂宏弛)(⑭113偵10035卷二第536頁) ⑸【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157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詹惠珍 附表二之㈠編號11 ⑴被害人詹惠珍於調詢時之證述(⑲112他938卷二第399至404頁) ⑵買賣合約書影本(⑭113偵10035卷二第540頁) ⑶虛擬貨幣交易ID及電子錢包地址(⑭113偵10035卷二第541頁) ⑷指認相片(指認涂宏弛)(⑭113偵10035卷二第542頁) ⑸【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101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蕭旭桀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12 ⑴告訴人蕭旭桀於警詢、調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543至548頁、⑲112他938卷二第357至364頁) ⑵買賣合約書影本4紙(⑭113偵10035卷二第565至568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⑭113偵10035卷二第557至560頁) ⑷虛擬貨幣交易ID及電子錢包地址(⑭113偵10035卷二第569頁)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⑭113偵10035卷二第549、553至554頁) ⑹指認相片(指認涂宏弛)(⑭113偵10035卷二第570頁) ⑺【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4紙(⑫112偵59628卷四第85、103、111、129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常睿 附表二之㈠編號13 ⑴被害人羅常睿於調詢時之證述(⑲112他938卷二第411至415頁) ⑵買賣合約書影本(⑭113偵10035卷二第574頁) ⑶虛擬貨幣交易ID及電子錢包地址(⑭113偵10035卷二第575頁) ⑷【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161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李秀宜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14 ⑴告訴人李秀宜於警詢、調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577至580頁、⑲112他938卷二第393至398頁) ⑵【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3紙(⑫112偵59628卷四第107至109、113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郭宸晰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15 ⑴告訴人郭宸晰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586至591頁、⑳112偵7267卷第111至116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592頁) ⑶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⑳112偵7267卷第71至73頁) ⑷詐騙APP頁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⑳112偵7267卷第117至135頁) ⑸涂宏弛與郭宸晰之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⑳112偵7267卷第45至69頁) ⑹虛擬貨幣交易ID及電子錢包地址(⑳112偵7267卷第137頁) ⑺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宏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⑳112偵7267卷第23、25至27頁) 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⑭113偵10035卷二第581至585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鄭旻倫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16 ⑴告訴人鄭旻倫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599至603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APP頁面翻拍照片(⑭113偵10035卷二第605至618頁) ⑶買賣合約書翻拍照片(⑭113偵10035卷二第605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⑭113偵10035卷二第595至597、619頁) ⑸【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2紙(⑫112偵59628卷四第153、165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石宛瓴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17 ⑴告訴人石宛瓴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624至625頁) ⑵涂宏弛與石宛瓴之買賣合約書2紙(⑭113偵10035卷二第179至181頁) ⑶儲值及提現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626至627頁) ⑷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628至634頁) ⑸石宛瓴之電子錢包資料及交易紀錄(⑭113偵10035卷二第635至636頁)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⑭113偵10035卷二第621至623頁) ⑺【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5紙(⑫112偵59628卷四第83、119至127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程己倫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18 ⑴告訴人程己倫於警詢時之證述及陳述意見狀(⑭113偵10035卷二第637至644、655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653頁) ⑶詐騙APP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645至650、653至654頁) ⑷【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2紙(⑫112偵59628卷四第67、115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陳采璇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19 ⑴告訴人陳采璇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657至658、667至671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659頁) ⑶詐騙網頁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666頁) ⑷【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2紙(⑫112偵59628卷四第63至65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張姿柔 附表二之㈠編號20 ⑴被害人張姿柔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673至674、675至679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686頁) 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涂宏弛)(⑭113偵10035卷二第680至685頁) ⑷【扣押物編號3-12-1、3-12-2】USDT買賣合約書(⑫112偵59628卷四第81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張乃介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21 ⑴告訴人張乃介於警詢時之證述(㉒112偵9335卷第11至16、69至74、103至105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㉒112偵9335卷第33至34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宏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㉒112偵9335卷第19至21、25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㉒112偵9335卷第41至42、49至50、59至61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陳茗潔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之㈠編號22 ⑴告訴人陳茗潔於警詢時之證述(④112偵15378卷第33至40、101至104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④112偵15378卷第105至171頁) ⑶陳茗潔轉帳紀錄筆記(④112偵15378卷第74頁) ⑷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宏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④112偵15378卷第21、25頁) 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112偵15378卷第27、41至44頁) 見附表二之㈢所載 涂宏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之㈢:被告涂宏弛犯罪所得
未扣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125,744元 計算方式: ⑴被告涂宏弛稱為陳榆紜出面收款部分即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7部分: ①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3:共拿到1萬多元(⑰113偵10035卷五第146頁),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以1萬元估算 ②附表二之㈠編號6:3、4千元(⑰113偵10035卷五第146頁),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以3千元估算 ③附表二之㈠編號4、5:被告涂宏弛於警詢、調詢、偵查中未陳述,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已忘記(本院卷二第350、351頁),則參酌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3、6部分之犯罪所得各約3千或3千餘元,是附表二之㈠編號4、5各以3千元估算 ④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7合計19,000元 ⑵被告涂宏弛稱自己出售部分即附表二之㈠編號7至22部分: 被告涂宏弛稱:每出售1顆USDT獲利0.3至0.5元等語(⑰113偵10035卷五第161頁),則以0.4元估算 ①附表二之㈠編號7至20顆數: (2,000+12,000)+(12,307+15,000)+(10,848+10,000)+1,000+22,235+(25,001+13,047+8,485+3,472)+3,076+(6,060+6,060+6,060)+(3,184+3,300)+(8,307+6,153)+(6,153+4,615+14,000+6,666+9,090)+(12,200+12,150)+(615+9,090)+(923+923+12,500)=266,520 ②附表二之㈠編號21顆數:7,000÷29.81=234.82,估算為234顆 ③附表二之㈠編號22顆數:3,200÷29.75=107.56,估算為107顆 ④以上附表二之㈠編號7至22合計266,861顆,每顆獲利0.4元,合計106,744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⑶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22之犯罪所得合計125,744元(計算式:19,000+106,744=125,744)
附表三之㈠:被告陳曼儒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交付時間市價 交付USDT顆數 購買單價 價差 電子錢包來源位址 被害人電子錢包位址 取款車手 1 梁雅期 110年11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felix」傳送訊息予梁雅期,佯稱可投資BitgetEX平台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12月23日11時28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摩斯漢堡高鐵台南店」 500,000元 27.82 16,679 29.978 2.158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2 張旭騰 ︿ 提出告訴 ﹀ 110年9月2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A」傳送訊息予張旭騰,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12月21日13時49分 臺北車站東門二樓用餐區 700,000元 27.88 23,729 29.500 1.620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3 陳秀娟 110年12月某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衛敏」傳送訊息予陳秀娟,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以投資期貨獲利云云 111年1月12日15時31分 新北市○○區○○○路00000號「陳秀娟住處」 200,000元 27.69 6,711 29.802 2.112 TYWxTRnZUgr6oFMThWyozGP1CV1776Z1TS TN89KTxMTL6FpYVGJBk1TTwMB9LsRX622C 陳曼儒 111年2月24日13時21分 臺北市○○區○○路0號1樓「新光三越百貨」 1,500,000元 28.11 50,336 29.800 1.69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陳曼儒 111年3月1日12時47分 臺北市○○區○○路0號1樓 1,080,000元 28.10 36,242 29.800 1.700 陳曼儒 4 王麗茜 ︿ 提出告訴 ﹀ 110年8月某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林海峰」傳送訊息予王麗茜,佯稱可於Meta Trader5平台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12月30日14時2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72,900元 27.80 9,100 29.989 2.189 不詳 TEYyvk5cWkChKFKLTGQz1g1soBUKiacWo4 陳曼儒 5 洪明正 110年12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先生」傳送訊息予洪明正,佯稱可於PEOCA平台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4日11時49分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府中店」 200,000元 27.64 6,668 29.994 2.354 不詳 THVv7zMmJhsRrXVCC64ZPsFeEBRzgg3VXT 陳曼儒 111年1月11日15時35分 300,000元 27.69 10,033 29.901 2.211 不詳 陳曼儒 111年1月27日11時34分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銀行板橋分行」 418,600元 27.83 14,000 29.900 2.070 不詳 陳曼儒 111年2月14日12時24分 328,900元 27.92 11,000 29.900 1.980 不詳 陳曼儒 111年3月15日11時38分 611,500元 28.61 20,050 30.499 1.889 不詳 陳曼儒 111年3月18日11時36分 1,221,000元 28.38 40,050 30.487 2.107 不詳 陳曼儒 6 曾艷 110年12月某日以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傑」傳送訊息予曾艷,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以投資BitgetEX平台之期貨以獲利云云 111年2月23日11時3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肯德基」 600,000元 27.91 20,134 29.800 1.89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U8sFAQ3pShRzeBksyHX6X2zoJ1QwM1HCz 陳曼儒 7 謝雅鈞 ︿ 提出告訴 ﹀ 110年11月某日以社群網站臉書稱「揚斌」、通訊軟體LINE暱稱「君莫笑」傳送訊息予謝雅鈞,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2月7日19時50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復貴門市」 190,000元 27.85 6,335 29.992 2.142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PUo1gW1w1AwcqjMhaHj74iXwEHzfiVF9t 陳曼儒 8 黃美玲 ︿ 提出告訴 ﹀ 110年10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OJO LEE」傳送訊息予黃美玲,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COINCOM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1月28日11時27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摩斯漢堡高鐵台南店」 1,260,000元 27.85 42,568 29.600 1.75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QSbs3u2JVRsqrrMdSS5237PvLtdk69K2c 陳曼儒 9 林宇涵 111年1月某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林宇涵,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2月16日17時16分 雲林縣○○市○○路00號「摩斯漢堡斗六店」 149,900元 27.88 5,000 29.980 2.10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QQ9hUdWxFTysVABwgsv35gCiLMhHg9z5F 陳曼儒 10 楊怡萱 ︿ 提出告訴 ﹀ 111年1月3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傳送訊息予楊怡萱,佯稱可由Meta Trader5平台投資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3月3日13時57分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成龍門市」 899,700元 28.06 30,000 29.990 1.930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111年3月18日13時0分 302,000元 28.38 10,000 30.200 1.820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11 柯乃文 110年12月15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沈奕帆」傳送訊息予柯乃文,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高額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1年2月22日12時37分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京佳門市」 500,000元 27.89 17,780 28.121 0.231 不詳 TWYtHrRw1kHuGMJYK3mUfjTL3m2EvSZmWm 陳曼儒 12 謝羽蓁 ︿ 提出告訴 ﹀ 111年2月某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豪」傳送訊息予謝羽蓁,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NodieEX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2月22日15時4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星巴克漢神巨蛋門市」 750,000元 27.89 25,253 29.699 1.809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111年2月25日10時3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路易莎咖啡博愛北平門市」 400,000元 28.12 13,423 29.800 1.680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13 吳莉萍 ︿ 提出告訴 ﹀ 110年12月中旬某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程子鎮」傳送訊息予吳莉萍,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BitgetEX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3月2日17時15分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土城郵局」 490,000元 28.09 16,443 29.800 1.71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L1fLWFkhuMKGWRkp2o3CX9YhnL8UaDDnL 陳曼儒 14 董良輝 ︿ 提出告訴 ﹀ 111年3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a」傳送訊息予董良輝,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Coinbasess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4月15日22時6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鼎上門市」 280,000元 29.13 8,889 31.500 2.37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YUfiqbd7kx9vVLky1ThyGVuD8pj778VQj 陳曼儒 15 李政旺 111年3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學禮」傳送訊息予李政旺,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Coinbasess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4月22日16時12分 臺北市○○○路○段000號8樓「中華民國喜悅之路靜坐協會」 200,000元 29.34 6,349 31.501 2.161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TdN9kmVsu7Mj3hRd4LCqKvxsm7BHqnwa7 陳曼儒 111年5月4日15時7分 100,000元 29.52 3,125 32.000 2.480 陳曼儒 16 李菀婷 ︿ 提出告訴 ﹀ 111年4月某日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韓世勛」、通訊軟體LINE暱稱「Aldridge King」傳送訊息予李菀婷,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BitgetEX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4月24日17時0分 新北市○○區○○路0號「汐止火車站」 190,000元 29.34 6,032 31.499 2.159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PDmLiFiHmYK2r3VPQb2hWxBXybjEEZwCu 陳曼儒 111年5月5日18時12分 500,000元 29.72 15,873 31.500 1.780 陳曼儒 17 吳嘉嘉 ︿ 提出告訴 ﹀ 111年3月22日某時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卓文軍」傳送訊息予吳嘉嘉,佯稱可由Obit Exchange平台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4月29日16時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號B1「星巴克板橋車站門市」 320,000元 29.54 10,000 32.000 2.460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111年5月4日12時30分 140,000元 29.52 4,375 32.000 2.480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111年5月12日13時 150,000元 29.83 4,688 31.997 2.167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18 曾家楹 ︿ 提出告訴 ﹀ 110年9月30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楊俊敏」傳送訊息予曾家楹,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BitgetEX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4月29日13時6分 花蓮縣○○市○○路000號「國安郵局」 936,000元 29.54 30,000 31.200 1.66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XZQCgnVt2tX7RWSfeYfupzX8rRSj5U85d 陳曼儒 19 呂佩芳 111年4月21日前某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海闊天空」傳送訊息予呂佩芳,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BitgetEX平台期貨交易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18日11時0分 新竹縣○○市○○○路0號「星巴克六家門市」 950,000元 29.72 30,351 31.300 1.580 TU8sFAQ3pShRzeBksyHX6X2zOJ1QWM1HCz TYkFFKgM8KmpHqc5gvxbyQ1Erk9SPBvyso 陳曼儒 111年5月26日14時10分 1,000,000元 29.49 31,746 31.500 2.010 陳曼儒 111年5月31日11時0分 新竹縣○○市○○○路0號「翰林茶棧」 347,000元 28.99 11,111 31.230 2.240 陳曼儒 20 張翌菱 111年4月中旬某日19時許以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明軒」傳送訊息予張翌菱,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SDAG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5月19日16時37分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勝悅髮型頭皮養護館芝加哥店」 1,700,000元 29.76 53,125 32.000 2.24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KAsqed9KGm5zUSwA6jUh3HnQDJEj9V1Tu 陳曼儒 21 郭万惍 111年9月5日12時許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MaxSmith」、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個俗人」傳送訊息予郭万惍,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SDAG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5月19日17時25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板橋金典店」 200,000元 29.76 6,250 32.000 2.24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WeCKuFiFse5xw3iRajPc2PDxoEH4Ytnez 陳曼儒 22 曾淑靜 ︿ 提出告訴 ﹀ 111年5月21日某日前LINE暱稱「陳浩辰」傳送訊息予曾淑靜,佯稱可投資SDAG平台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5月19日20時9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0號「小次郎冰品披薩餐飲」 1,100,000元 29.76 35,100 31.339 1.579 不詳 TCujeR1fi8MJ8XLzFPsix6bs9MF5fo7XVm 陳曼儒 23 郭懿慧 111年1月某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陳浩安」傳送訊息予郭懿慧,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Nodie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5月20日11時17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臺南高鐵站」 550,000元 29.71 17,400 31.609 1.899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DwTA92WE8n2ia51yoEMkZMB1uFzmJYPv7 陳曼儒 24 鄭明中 ︿ 提出告訴 ﹀ 111年4月16日10時許以交友軟體暱稱「林晨曦」、通訊軟體LINE暱稱「GINA」傳送訊息予鄭明中,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AAVA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5月20日12時1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高鐵站」 1,220,000元 29.71 40,000 30.500 0.79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Xv2EBz9fkSk5Ep5L6CfBWyQ82zh1PRfs7 陳曼儒 111年5月23日17時31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曾德店」(已暫停營業) 1,205,000元 29.70 40,000 30.125 0.425 陳曼儒 25 謝志宏 111年5月20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謝志宏,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SDAG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5月20日15時44分 臺南市○○區○○路0號「新營火車站」 350,000元 29.71 10,938 31.999 2.289 不詳 不詳 陳曼儒 26 羅芳玉 ︿ 提出告訴 ﹀ 111年3月17日某時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楊文俊」傳送訊息予羅芳玉,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SDAG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5月20日17時34分 雲林縣○○鎮○○路0號「斗南火車站」 1,000,000元 29.71 31,447 31.800 2.090 不詳 TTxU2xDqBDsqMptTKeHZNpRqX22Khk822F 陳曼儒 27 無罪部分 備註: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部分無罪,另列附表三之㈢
附表三之㈡:被告陳曼儒部分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是否和解或調解成立、履行情形 罪刑 1 梁雅期 附表三之㈠編號1 ⑴被害人梁雅期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83至88頁)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77至79、91至92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張旭騰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2 ⑴告訴人張旭騰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98至99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⑮113偵10035卷三第117至118頁) ⑶張旭騰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⑮113偵10035卷三第110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97、100至101、106至107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陳秀娟 附表三之㈠編號3 ⑴被害人陳秀娟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119至127頁) ⑵陳秀娟之電子錢包資料及交易紀錄(⑮113偵10035卷三第135至136頁) 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陳曼儒、陳曼珍)(⑮113偵10035卷三第129至134頁) 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969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69、270頁),分期給付履行中(轉帳截圖,見本院卷四第311頁)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王麗茜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4 ⑴告訴人王麗茜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142至146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⑮113偵10035卷三第147至172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137至141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洪明正 附表三之㈠編號5 ⑴被害人洪明正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174至177頁) ⑵洪明正與陳曼儒簽立之買賣合約書影本6紙(⑮113偵10035卷三第178至181、183至184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⑮113偵10035卷三第173、185至186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曾艷 附表三之㈠編號6 ⑴被害人曾艷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187至193頁)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曼儒)(⑮113偵10035卷三第194至199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謝雅鈞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7 ⑴告訴人謝雅鈞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202至203、223至230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⑮113偵10035卷三第201、216、219至221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美玲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8 ⑴告訴黃美玲人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241至246、255至259頁) ⑵轉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翻拍照片(⑮113偵10035卷三第251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APP頁面翻拍照片(⑮113偵10035卷三第247、250至251頁)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238至240、252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曼儒)(⑮113偵10035卷三第261至269頁) 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731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49至251頁),全部履行完畢 (對話記錄截圖,見本院卷四第277頁)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林宇涵 附表三之㈠編號9 ⑴被害人林宇涵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271至274頁)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曼儒)(⑮113偵10035卷三第275至280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楊怡萱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10 ⑴告訴人楊怡萱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281至284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柯乃文 附表三之㈠編號11 ⑴被害人柯乃文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293至294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查詢(⑮113偵10035卷三第299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⑮113偵10035卷三第295至296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謝羽蓁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12 ⑴告訴人謝羽蓁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303至305頁) ⑵詐騙Instagram、LINE個人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⑮113偵10035卷三第313至325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301至302、306至308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吳莉萍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13 ⑴告訴人吳莉萍於警詢時之證述(⑩112偵59628卷二第257至258、269至273頁) ⑵詐騙網址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⑩112偵59628卷二第259至267頁) 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曼儒)(⑩112偵59628卷二第275至287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董良輝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14 ⑴告訴人董良輝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350至355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349、356至357、361至362頁) ⑶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陳曼儒、陳曼珍)(⑮113偵10035卷三第358至360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李政旺 附表三之㈠編號15 ⑴被害人李政旺於警詢時之證述(⑩112偵59628卷二第319至321、330至334頁、本院卷二第274至28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⑩112偵59628卷二第323頁) 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陳曼珍即陳榆紜)(⑩112偵59628卷二第325至329頁、本院卷二第284至288頁) ⑷虛擬貨幣平台頁面翻拍照片、LINE個人檔案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二第290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李菀婷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16 ⑴告訴人李菀婷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269至272、291至296頁) ⑵詐騙臉書、Instagram、LINE個人頁面、APP頁面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273至285頁) ⑶李菀婷之幣安錢包地址、儲值及提現紀錄截圖(⑭113偵10035卷二第277至279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⑭113偵10035卷二第263至267、287至289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編號8、陳曼儒)(⑭113偵10035卷二第297至302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吳嘉嘉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17 ⑴告訴人吳嘉嘉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421至425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曾家楹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18 ⑴告訴人曾家楹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309至319、323至332頁) ⑵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文字紀錄(⑭113偵10035卷二第343、349至351頁) ⑶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⑭113偵10035卷二第303至305、321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呂佩芳 附表三之㈠編號19 ⑴被害人呂佩芳於警詢、調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477至479、481至483頁) 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731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49至251頁)、分期給付履行中(對話記錄及轉帳截圖,見本院卷四第287、289、305、307頁)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張翌菱 附表三之㈠編號20 ⑴被害人張翌菱於警詢時之證述(⑭113偵10035卷二第353至359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郭万惍 附表三之㈠編號21 ⑴被害人郭万惍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500至501、505至5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499、503至504頁) 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曼珍即陳榆紜)(⑮113偵10035卷三第512至521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曾淑靜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22 ⑴告訴人曾淑靜於警詢時之證述(㉒112偵9335卷第245至246頁、⑮113偵10035卷三第523至528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⑮113偵10035卷三第537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⑮113偵10035卷三第533至534頁) ⑷曾淑靜之電子錢包地址(⑮113偵10035卷三第536頁) 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姓名對照表(指認陳曼儒)(⑮113偵10035卷三第529至532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郭懿慧 附表三之㈠編號23 ⑴被害人郭懿慧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539至543頁) ⑵郭懿慧與陳曼儒簽立之買賣合約書影本(⑮113偵10035卷三第551頁) 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曼儒、陳曼珍)(⑮113偵10035卷三第545至550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鄭明中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24 ⑴告訴人鄭明中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553至555、565至566、583至586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⑮113偵10035卷三第579至581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557至564頁) 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曼儒、陳曼珍)(⑮113偵10035卷三第587至591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謝志宏 附表三之㈠編號25 ⑴被害人謝志宏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595至601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⑮113偵10035卷三第605頁) ⑶詐騙APP頁面翻拍照片、對話紀錄(⑮113偵10035卷三第603至605頁)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後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607至613頁) 無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羅芳玉 ︿ 提出告訴 ﹀ 附表三之㈠編號26 ⑴告訴人羅芳玉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617至620頁) ⑵羅芳玉與陳曼儒簽立之買賣合約書影本(⑮113偵10035卷三第621頁) ⑶詐騙APP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⑮113偵10035卷三第624至627頁) ⑷羅芳玉之電子錢包地址(⑮113偵10035卷三第623頁) ⑸羅芳玉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⑮113偵10035卷三第633頁) 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731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49至251頁),全部履行完畢 (對話記錄截圖,見本院卷四第283頁) 陳曼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無罪部分
附表三之㈢:被告陳曼儒無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市價 交付USDT顆數 購買單價 價差 電子錢包來源位址 被害人電子錢包位址 取款車手 1 陳偲騏( 未提告 ) 110年8月某日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林冬誠」、通訊軟體LIN傳送訊息予陳偲騏,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12月中旬某日22時許 桃園市龜山區區公所 10幾萬 27.91 1萬多 陳曼儒 110年12月中旬某日14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鶯門市」 10幾萬 27.91 1萬多 陳曼儒 備註: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部分
附表四之㈠:被告陳緗綸、陳儀德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交付時間市價 交付USDT 購買單價 價差 電子錢包來源位址 被害人電子錢包位址 取款車手 1 陳偲騏 110年8月某日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林冬誠」、通訊軟體LIN傳送訊息予陳偲騏,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12月27日19時15分 桃園市○○區○○路0號85度C 20萬元 27.74 11,465 TYWxTRnZUgr6oFMThWyozGP1CV1776Z1TS TWY2tHzLuaPyVkVrprnv6zWj2H4RBBYt5v 陳儀德 2 謝雅鈞 ︿ 提出告訴 ﹀ 110年11月某日以社群網站臉書稱「揚斌」、通訊軟體LINE暱稱「君莫笑」傳送訊息予謝雅鈞,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25日20時6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復貴門市」 150,000元 27.74 5,002 29.988 2.248 TEdwH3PRsXEgDDp9CK9bCuNPRaMbR85q6Z TPUo1gW1w1AwcqjMhaHj74iXwEHzfiVF9t 陳儀德 3 無罪部分 4 黃美玲 ︿ 提出告訴 ﹀ 110年10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OJOLEE」傳送訊息予黃美玲,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COINCOM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1月21日19時39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南文平店」 2,160,000元 27.73 73,469 29.400 1.67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QSbs3u2JVRsqrrMdSS5237PvLtdk69K2c 陳儀德 5 陳心儀 110年12月23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勛哥所言極是」傳送訊息予陳心儀,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VaiCoin投資平台獲利云云 110年12月23日23時6分 屏東縣○○鎮○○路000號「鹿月旅店」 60,000元 27.82 2,640 22.727 (5.093) TEdwH3PRsXEgDDp9CK9bCuNPRaMbR85q6Z TJ2sNe4h22LyRcAmboyWbhaBLgKGqVBk1o 陳儀德 6 林琪恩 ︿ 提出告訴 ﹀ 110年10月某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傳送訊息予林琪恩,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NodieEX投資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1月25日13時58分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沐東風門市」 200,000元 27.74 6,700 29.851 2.111 TEdwH3PRsXEgDDp9CK9bCuNPRaMbR85q6Z TQpY4YdbdHppJfcafzmDS45norSbQ9PkhE 陳儀德 備註:為利於核對,編號依起訴書附表四之編號;上開編號2為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第4筆部分,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第1至3筆部分不另為無罪,另列附表四之㈢;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部分無罪,另列附表四之㈣
附表四之㈡: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犯罪所得 是否和解或調解成立、履行情形 罪刑 1 陳偲騏 附表四之㈠編號1 ⑴被害人陳偲騏於警詢時之證述(⑯113偵10035卷四第113至117頁) 7、8千元(⑯113偵10035卷四第15頁) 無 ⑴ 陳緗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陳儀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謝雅鈞 ︿ 提出告訴 ﹀ 附表四之㈠編號2 ⑴告訴人謝雅鈞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202至203、223至230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⑮113偵10035卷三第201、216、219至221頁) 2、3千元(⑯113偵10035卷四第14頁) 陳緗綸、陳儀德與謝雅鈞於115年5月17日簽立之民刑事爭議和解書影本(本院卷四第25至29)、分期給付履行中(轉帳截圖,見本院卷四第299、315頁) ⑴ 陳緗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陳儀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無罪部分 4 黃美玲 ︿ 提出告訴 ﹀ 附表四之㈠編號4 ⑴告訴人黃美玲於警詢時之證述(⑮113偵10035卷三第241至246、255至259頁) ⑵轉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翻拍照片(⑮113偵10035卷三第251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APP頁面翻拍照片(⑮113偵10035卷三第247、250至251頁) ⑷陳榆紜與黃美玲之111年1月21日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⑨112偵59628卷一第119頁)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⑮113偵10035卷三第238至240、252頁) 不詳 (⑯113偵10035卷四第16頁) 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732號調解筆錄(陳緗綸、陳儀德與黃美玲)(見本院卷四第237至239頁)、已履行完畢(轉帳截圖,見本院卷四第231頁) ⑴ 陳緗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陳儀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陳心儀 附表四之㈠編號5 ⑴被害人陳心儀於警詢時之證述(⑯113偵10035卷四第207至211頁)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陳宗瑋即陳緗綸)(⑯113偵10035卷四第213至217頁) 3千元至4千元 (⑯113偵10035卷四第14頁) 刑事案件和解契約書影本(陳緗綸、陳儀德與陳心儀),和解時已就和解金額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424至426頁) ⑴ 陳緗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陳儀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林琪恩 ︿ 提出告訴 ﹀ 附表四之㈠編號6 ⑴告訴人林琪恩於警詢時之證述(⑯113偵10035卷四第220至222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⑯113偵10035卷四第228至231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⑯113偵10035卷四第219、223至224、226至227頁) 2、3千(⑯113偵10035卷四第14頁) 民刑事爭議和解書影本(陳緗綸、陳儀德與林琪恩),和解時已就和解金額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二第430至432頁) ⑴ 陳緗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陳儀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之㈢:被告陳緗綸、陳儀德不另為無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市價 交付USDT顆數 購買單價 價差 電子錢包來源位址 被害人電子錢包位址 取款車手 1 謝雅鈞( 提告 ) 110年11月某日以社群網站臉書稱「揚斌」、通訊軟體LINE暱稱「君莫笑」傳送訊息予謝雅鈞,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11日19時32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復貴門市」 270000 29.69 9,003 29.990 0.300 TEdwH3PRsXEgDDp9CK9bCuNPRaMbR85q6Z TPUo1gW1w1AwcqjMhaHj74iXwEHzfiVF9t 陳儀德 111年1月24日17時27分 170,000 27.75 5,669 29.987 2.237 111年1月24日17時29分 240,000 27.75 8,003 29.989 2.239 TQkn3V7xiNuPhJ95kWCxUN4bGW9oFE1uKP 備註: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第1至3筆部分
附表四之㈣:被告陳緗綸、陳儀德無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市價 交付USDT顆數 購買單價 價差 電子錢包來源位址 被害人電子錢包位址 取款車手 1 王菱吟( 未提告 ) 111年1月某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予王菱吟,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NodieEX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1月24日15時31分 臺中市○里區○○街0號「全家超商大里河堤店」 170,000 27.75 6,040 28.146 0.396 TEdwH3PRsXEgDDp9CK9bCuNPRaMbR85q6Z TRVxCAgtkDavwQ7j2AyW2bJmNVK5pfB7ve 陳儀德 備註: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部分
附表四之㈤:被告陳緗綸、陳儀德犯罪所得
被告陳緗綸未扣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2,100元 被告陳儀德未扣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4,900元 計算方式: ⑴附表四之㈠編號1部分之犯罪所得:7、8千元(⑯113偵10035卷四第15頁),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以7千元估算 ⑵附表四之㈠編號2、4、5、6部分之犯罪所得: ①附表四之㈠編號4部分:因被告陳緗綸於警詢時表示已不記得(⑯113偵10035卷四第16頁),則參酌其他次以數千元估算被告陳緗綸與被告陳儀德該次犯罪所得。 ②附表四之㈠編號2、5、6部分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四之㈡所載 ③附表四之㈠編號2、4、5、6部分之犯罪所得,因被告陳緗綸、陳儀德與此部分被害人均已和解,且已給付之金額各已超過其等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已屬合法發還被害人 ⑶被告陳緗綸、陳儀德就陳榆紜給付之報酬以3成、7成拆帳(⑯113偵10035卷四第15、16頁),是附表四之㈠編號1之犯罪所得7,000元,被告陳緗綸、陳儀德分別為2,100元、4,900元。 計算式:7,000×30%=2,100 7,000×70%=4,900
附表五之㈠: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交付時間市價 交付USDT顆數 購買單價 價差 電子錢包來源位址 被害人電子錢包位址 取款車手 1 林綺慧 ︿ 提出告訴 ﹀ 111年6月1日某時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AllenTsang」、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明軒」傳送訊息予林綺慧,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SDAG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7月18日18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萬誠門市」 375,000元 29.92 11,718 32.002 2.082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Hv1VoS5udHTzhmEgA7EMBJSZ8WoufmX74 蔡睿紜 2 謝佩珊 ︿ 提出告訴 ﹀ 110年8月3日19時42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zhihui1202」、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志輝」傳送訊息予謝佩珊,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CryptoEX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7月22日17時27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博愛門市」 300,000元 29.91 9,375 32.000 2.090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P5PjLFJKYLXFCVe7JgnxnWCem74ThQepa 蔡睿紜 3 鍾麗梅 111年6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小華」傳送訊息予鍾麗梅,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投資SDAG平台挖礦獲利云云 111年7月27日11時30分 桃園市○○區○○○路○段00號「麥當勞楊梅埔心店」 1,050,000元 29.79 32,850 31.963 2.173 TF1dpK9JjSKbkmZZCqaqMKUCXWPDNotRs6 TTZpdys3XcYsuSHGptdgAHPyMnJURt7vUW 蔡睿紜
附表五之㈡: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是否和解或調解成立、履行情形 罪刑 1 林綺慧 ︿ 提出告訴 ﹀ 附表五之㈠編號1 ⑴告訴人林綺慧於警詢時之證述(⑯113偵10035卷四第271至273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翻拍照片(⑯113偵10035卷四第393頁) ⑶買賣合約書翻拍照片(⑯113偵10035卷四第394頁) ⑷詐騙對話紀錄、APP頁面翻拍照片(⑯113偵10035卷四第381至396、400至401頁) 無 蔡睿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謝佩珊 ︿ 提出告訴 ﹀ 附表五之㈠編號2 ⑴告訴人謝佩珊於警詢時之證述(⑯113偵10035卷四第281至287、299至305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APP頁面截圖(⑯113偵10035卷四第296至298、545至547頁) ⑶謝佩珊之電子錢包資料及交易紀錄(⑯113偵10035卷四第314頁) ⑷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⑯113偵10035卷四第275、279至280、288至289頁) ⑸陳榆紜與謝佩珊之對話紀錄【編號16至18】(⑨112偵59628卷一第147至148頁) 和解書(本院卷二第402頁)、已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郵政匯票照片,見本院卷四第243頁) 蔡睿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鍾麗梅 附表五之㈠編號3 ⑴被害人鍾麗梅於警詢時之證述(⑯113偵10035卷四第320至321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⑯113偵10035卷四第323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⑯113偵10035卷四第323至325頁) 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⑯113偵10035卷四第315至319頁) 和解書(本院卷二第404頁)、已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本院電話記錄表,見本院卷四第245頁) 蔡睿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六: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1-1 鄭富陽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3本 2 1-2 鄭富陽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3 1-3 鄭富陽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4 1-4 鄭富陽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5 1-5 曾子芸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6 1-6 曾子芸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2本 7 1-7 曾晨芳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8 1-8 玩美蛋蛋企業社合庫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9 1-9 USTD買賣合約書 (其中楊舒安、李靆蔆、黃秀圓、彭琬紜、陳姿樺部分) 參⑫112偵59628卷四第46、50、51、52、54頁 10 1-10 黑莓卡2張 11 1-11 dtac國外SIM卡1張 12 1-12 1臺點鈔機 13 1-13 曾子芸iPhone 14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14 1-14 曾子芸vivo手機1支 15 1-15 曾子芸紅米手機1支 16 1-16 鄭富陽iPhone 11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17 1-17 鄭富陽iPhone 7手機1支 18 1-18 鄭富陽iPhone 手機1支 19 1-19 鄭富陽iPhone XR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20 1-20 Acer筆電1臺 21 1-21 鄭富陽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 22 1-22 鄭富陽電腦及手機資料光碟1張 23 1-23 現金新臺幣7萬6300元 24 1-9 USTD買賣合約書 (其他人部分或無簽名部分) 參⑫112偵59628卷四第47至48、49、53、55至59頁) 扣案時持有人:鄭富陽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9 扣押物品目錄表:⑫112偵59628卷四第188至190頁
附表七:
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3-1 現金新臺幣4萬9200元 2 3-2 涂宏弛存摺6本 3 3-3 張心瑀(原名陳佩穎)存摺2本 已發還張心瑀具領〈詳⑰113偵10035卷五第197頁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4 3-4 張心瑀iPhone手機1支(含電源線) 5 3-5 研磨器1個 6 3-6 疑似大麻1包 7 3-7 iPhone手機1支 手機號碼:0000000000 8 3-8 手機1支 ①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號碼:無門號 9 3-9 虛擬貨幣錢包助記詞1張 10 3-10 iPhone手機1支 ①IMEI:000000000000000 ②手機號碼:0000000000 11 3-11 筆電(含電源線)1臺 12 3-12-1至 3-12-2 買賣合約書 (石宛瓴、陳采璇、程己倫、張美英即張姿柔、蕭旭桀、詹惠珍、李秀宜、胡嘉芬、林永發、林怡君、鄭旻倫、陳振弘、羅常睿、曾家楹部分) 參⑫112偵59628卷四第61、63至65、67、81、83、85、101、103、107至109、111、113、115、117、119至127、129、131、135、139、145、147、151、153、157、161、165、167、169頁 13 3-12-1至 3-12-2 買賣合約書 (其他人部分) 參⑫112偵59628卷四第69至79、87至96、99、105、133、137、141、143、149、155、159、163頁 扣案時持有人:涂宏弛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丁棟10樓 扣押物品目錄表:⑫112偵59628卷四第195至196頁
附表八: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手機1支 扣案時持有人:陳曼儒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之1 扣押物品目錄表:⑫112偵59628卷四第206頁
附表九: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vivo智慧型手機1支 扣案時持有人:陳緗綸 扣押地點:臺南市○○區○○○00○0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⑫112偵59628卷四第209頁
附表十: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Samsung S22 Ultra智慧型手機1支 扣案時持有人:陳儀德 扣押地點:臺南市○○區○○00○00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⑫112偵59628卷四第214頁
附表十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 11手機1支 扣案時持有人:蔡睿紜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⑫112偵59628卷四第201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