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5號
- 原告
- 陳坤靖
- 被告
- 陳建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8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8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