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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94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蕭孝如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義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玉梨告訴被告林義善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0322號
  被   告 林義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義善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4時許,駕駛牌照號碼KNA-6
    713營業曳引車附掛HBD-5077號營業半拖車至臺中市○○區○○
    路○○○號清水區02337號旁,本應注意不得利用道路放置拖車
    、貨櫃或動力機械,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其疏
    未注意,為求停車方便,將前揭附掛之營業半拖車停放於道
    路旁。嗣於113年10月11日上午6時39分許,林嘉謀騎乘牌照
    號碼739-JHW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清水區由東往西方
    向行至該處,亦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見狀閃避不及發生擦
    撞,致林嘉謀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膜下出血、頭皮撕裂傷、顏
    面部位撕裂傷、右側膝部撕裂傷、頭部其他部位擦傷、右側
    膝部擦傷、右側手部擦傷及左側手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嘉謀之配偶陳玉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義善於警詢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停放上開營業半拖車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玉犁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證號查詢駕駛執照資料、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及現場照片19張 1.發生本件交通事故時之現場情狀之事實。 2.被告將營業半拖車違規放置在道路之事實。  4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94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